历史分期是通过划分历史时期研究史学的一种方法,旨在揭示不同历史时期或阶段之间的质的差别,从中发现历史发展的特点及规律。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问题。
关于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分期,是确定中国近代史学科对象的重要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胡绳发表文章将其限定在1840—1919年之间。此后,中国史学界出现了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的明确分界,分界线就是1919年发生的五四运动。但范文澜等学者提出,按照社会性质,中国近代史应该包含1840—1949年的整个时期。
——据张海鹏《中国近代史和中国现代史分期应以1949年为界》
问题:
研究角度一:古代民主政治的发展
如果公民大会通过了某项议案,那么这一议案就成为所有公民必须遵循和执行的法律。……其中的一些重要法律要委托大会秘书刻碑存证。碑文的开头必然是“议事会和人民决议”,或仅仅是“人民决议”,……雅典民主政权机关的运作机制和操作程序,以及不同构成单位之间的整合关系正是依赖这些法律才得以存在和运行的。
——廖学盛《世界历史十五讲》
研究角度二:各具特色的民主政体
资产阶级的这种发展的每个阶段,都伴随着相应的政治上的进展。它在封建主统治下是被压迫的等级……从大工业和世界市场建立的时候起,它在现代的代议制国家里夺得了独占的政治统治。
——《共产党宣言》
研究角度三:法制化与民主进程
材料一 《联邦宪法》(指1787年宪法)的制定者们在热切希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松对于一切形式的专制政治的警惕。
——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材料二 美国黑人领袖马丁·路德·金在谈到1787年宪法时说:“一个向上帝要求赋予自由的民族,没有迈出同时给予非洲人自由的第一步是不应该的。”
研究角度四:“旧邦改造”与“人民当家作主”
近百年来,中国社会各阶层进行着“旧邦改造”的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开创了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局面。
材料一:第三表: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第五表: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第六表:凡主张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十二铜表法》
材料二:“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宸”借指帝王所居,又引中为王位、帝王的代称)衷,曹司不敢与夺。
——《唐律疏议》
材料三:第二条第三款: 总统应经常向国会报告联邦的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供其考虑:在特殊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并得于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命令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注意使法律切实执行,并任命所有合众国的军官。
——《美国1787年宪法》
材料四:“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请回答:
材料一 近110年时间里……中华民族危难深重,外遭帝国主义的侵略,内受封建主义的压迫,人民根本没有民主权利……回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中国人民为争取民主进行了百折不挠的斗争和艰难探索,但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真正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
材料二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根据自己的国情进行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在新中国成立后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行有自己特点的社会主义民主。
材料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正在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中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国的民主制度不断健全,民主形式日益丰富。人民充分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与时俱进,呈现出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请回答:
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邢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材料三 “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粱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四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法的统治( Rule of Law ),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己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其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