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从康熙二十三年到道光二十年(1684~1840年),长达一百五十余年,清朝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日趋保守,一代不如一代。政府不许商民侨居国外,不许到南洋、吕宋等处贸易,并先后严禁军器、铁器、铁锅、米粮、书籍等的出口,甚至连传统产品一级蚕丝也不准出ロ。以广州十三行为代表的行商操纵、垄断进出ロ贸易。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颁布《防夷五事》,嘉庆十四年(1809年)又宣布《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1831年)有《防范夷人章程》的修订,道光十五年(1835年)又有《防范夷人章程》的修订,等等。
——摘编自沈光耀《中国古代对外贸易史》
材料二:1842年《南京条约》规定:“今大皇帝准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1843年,中英双方协商,确定了新的进出ロ税率,中国被迫将鸦片战争前的税率进行大幅度的削减,使各货税率大体相当于5%。西方商品进入中国的通商口岸几乎不存在任何关税及非关税壁垒,西方人评论说:“鸦片战争后,没有任何事物防阻一个外国人…在上海卸下一船棉花。”
——据孙玉琴《中国对外贸易史》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