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一方面,规定地主应该普遍地减租减息,不得抗不实行;另一方面,又规定农民有交租交息的义务,不得抗不交纳。
——1942年《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政策的规定》
材料二 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一切其他土地,按农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
材料一 (1912年8月公布的)《国会组织法》规定,凡年满二十五岁之男子,在选区之内居住二年以上而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为候选人:(一)年纳直接税二元以上;(二)有五百元以上之不动产;(三)小学毕业以上或同等学历。选民资格相同,但年满二十一岁即有投票权。
——张朋园《从民初国会选举看政治参与》
材料二 现在男子算有参政权没有?说没有吗,《约法》上明明规定;说有吗,民国成立十一个年头,看见那一位男子曾参过政来,还不是在选举人名册上凑些假名,供那班“政棍”买票卖票的工具。
——梁启超《人权与女权》
材料三 民主建国会代表章乃器说:“(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分组讨论和大会报告轮番地举行,保证了大家都有充分的发言权,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做到了反复讨论,不厌求详,做到了多数起了决定作用,少数心悦诚服。这才是真正的、彻底的民主。”
——陈扬勇、高兴翔《共和国“临时宪法”
共同纲领出台始末》
材料一 我们认为,挽救目前抗战危机,准备反攻的急救办法,必须对政府的机构人事政策迅速来一个改弦更张……因此我坦白地提出,希望国民党立即结束一党统治的局面,由国民政府召集各党各派、各抗日部队、各地方政府、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开国事会议,组织各抗日党派联合政府,一新天下耳目,振奋全国人心,鼓励前方士气……
——中共代表林伯渠《在国民参政会上关于国共谈判的报告》(1944年4月)
材料二 政协代表人数如此之多,质量又相当整齐,而革命发展,人民需要它担负的任务更大,所以“新政协”这一名词已不能包括其全部意义,筹备会的常委会已决定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意思就是说他代表中国人民作政治协商的工作,实际是一个全国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同时也是一个全国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董必武《关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及团结民主人士问题》(1949年8月)
材料 我们的会议之所以称为政治协商会议,是因为三年以前我们曾和蒋介石国民党一道开过一次政治协商会议。那次会议的结果是被蒋介石国民党及其帮凶们破坏了,但是已在人民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即使勉强地做了决议也是无益的,一待时机成熟他们就要撕毁一切决议,并以残酷的战争反对人民。现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完全新的基础之上召开的,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它获得全国人民的信任和拥护。因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宣布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毛泽东《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开幕式上的讲话》
材料 张君劢说,国家的治乱兴衰不外乎两种,一种治者,一种被治者。如果能使这两种人了解其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就“不怕国家不上轨道,不怕人民不能安居乐业”。故今后中国宪政的补救之道,“在于改造治者与被治者的资格”……一方面使治者在执行职务时,应该遵守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处处依法办事,不得稍有逾越。另一方面要对被治者普及教育,提高他们的知识程度,从而使他们具有参与政治的热情和行使公民权利的能力。而普及教育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国内和平。
张君劢特别强调“人权为宪政基本”……要保障人权,就必须:第一,要拿人民当人,不可拿人民当奴隶;第二,要限制政府的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即所以抬高人民的地位,为国家百年大计考虑是合算的”;第三,万不可拿一部分人民作为一党之工具,去蹂躏其他人民的权利,政府如果自身采取这种卑劣手段,那只能使国家陷于混乱,而不会实现长治久安。
——程巢父《“人权为宪政基本”——张君劢在上海青年会的宪法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