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年议会颁布《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规定了选举费用的最高限额及其使用范围,由选举代理人,掌握选举费用,并及时监选官汇报全部账目。对选举中的贿选、款待、不正当形响等行为严加取缔。若违反上述法律,候选人剥夺竟选资格7年,选举代理人剥夺选举资格7年。
1880年选举中,全国的候选人共支出选举费1736781英镑,1885年降为1026645英 英镑,1900年降为777429英镑。不过这个法律仍有很多漏洞,某些财力充足的候选人可 以提前投资“培养”选区.因此法案实施后,明目张胆的舞弊行为虽有所减少,但远未绝迹。
—摘编自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一 1695年秋,威廉归来,屡屡亲自主持内阁会议。据统计,1695年10月至1697年10月,共召开110次内阁会议,其中57次国王驾临;53次是没有威廉参加的小型内阁会议,大多研究一些较次要的专门性问题,如更换硬币、决定领事人选等。
材料二 18世纪以来,英国的内阁制得以较快发展,分权制和分权理论似乎遭到突然遏制……汉弗莱·麦克沃斯认为:国王必须拥有宣战与媾和、统率武装力量、召集与解散议会,以及任免教、俗、军等重要职位的权力;下院决定征税和官员弹劾;上院享有审判的权力。
材料三 第一任首相沃尔波尔,既能取代国王,娴熟地领导内阁,又能作为执政党最重要的发言人,老道地控制议会,将议会立法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权实际上控制在以首相为首的内阁之中。
——以上材料摘自《英国近代内阁制的
萌芽和形成》
——《1832年改革法案》
材料二 1.凡年满21岁之男子,精神健全,目前不在因犯罪而坐牢之列者,都有选举权;2.秘密投票——以保障选民运用其投票权利;3.国会议员不应有财产的资格限制——使各选区得选拔他们爱戴的人,不论贫富;4.议员支薪——以便一个诚实的商人、工人和其他等人,能离职充当其选区的代表,为国家的利益服务;5.选区平均分配——按照选民人数产生代表,不让小的选区侵占大区的选票;6.国会每年改选。
——《人民宪章》(1837年)
材料一 法律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过去国王拥有的“搁置”法律的权力是非法的;国王未经议会同意,无权征税;在和平时期,未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招募或维持常备军;议会选举必须自由,议会议员拥有言论自由,议会应经常集会…… ——《权利法案》
材料二 1688年“光荣革命”后,国王是被“邀请”来的。国王权力的来源已不是上帝而是议会。在财政、军事、政治、外交各个方面,国王的权力都受到议会的限制。其中最关键的是,议会控制了财政权力。离开议会的财政支持,国王就难以为继。“国王靠自己生活”已成历史陈迹,“国王靠议会生活”成为新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