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 首都 | 南京 |
B. | 临时大总统 | 孙中山 |
C. | 国旗 | 五星红旗 |
D. | 纪年法 | 公元纪年法、并行民国纪年法 |
时间 | 史实 |
1912年2月12日 | 在袁世凯软硬兼施的逼迫下,宣统帝下诏退位 |
1912年2月13日 | 孙中山向临时参议院提出辞职,并推荐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 |
1912年2月15日 | 临时参议院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
1912年3月 | 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 |
1912年4月 | 孙中山正式解除临时大总统职务。临时政府迁往北京 |
①彻底推翻了封建势力
②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
③受到美国政治体制的影响
④促进社会生活的变迁
材料一:如下文: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二章:人民
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材料二:如下图:
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分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判行为时,得以动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可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十八条:在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二十一条:在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第二十三条:在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