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表所列内容为中国某一时期的历史特征。这一时期文化领域的成就是( )
时期 | 隋开国的581年~12世纪宋朝晚期 |
政治发展态势 | 第一种:中国最普遍的政治发展之一是家族政府的逆转 |
第二种:中央集权得以复原到前汉的经典官僚机构 |
下列对社会变法或改革的评价与图一,二,三,四相关的是( )
下图漫画体现了作者希望将日本联结成为一体,喻指日本明治维新中的哪一改革举措( )
材料一: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阶段。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经历着巨大的变革。政治方面,各国普遍推行郡县制,郡县长官由国君任免,各国实行“见功而与赏,因能而受官”,一方面为监察制度的萌芽创造了条件,但另一方面变革也在政治上滋长了严重的不法行为和腐败现象,检举和纠察官僚腐败已十分迫切和必要。自春秋以来,人们已开始认识到“国家之败,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宠赂章(彰)也”。墨子认为“上之为政,得下之情则治,不得下之情则乱”。法家则明确提出“以法治吏”,主张打破“刑不上大夫”的旧观念,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事断于法”原则。诸子百家的治国治官理论,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阐明了惩官治吏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编自曹春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述论》
材料二:中国几千年的监察制度史给我们留下了许多值得借鉴的东西。 出巡官员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汉代刺史的秩位只有六百石,却能监察二千石的地方长官。他们代表皇帝行使监察权,能够“以小监大”“以卑督尊”。汉武帝时的刺史,每年8月下去巡察,年底结束,有4个月的工作时间。唐代监察御史出巡时间可达半年之久。明代巡按御史有大半年的时间在各自的巡视区工作。从发展的趋势看,愈到后来,出巡的时间愈长。长期流动,不长驻一地。无论是汉代,还是唐、明,巡视官员都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不是地方一级的行政机构。出巡官员职责明确,有较完备的监察法规。例如,汉代的《刺史六条问事》、隋代的《刺史巡察六条》,两个六条成为自汉以来历代刺史和中央派到地方进行巡察的监察官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唐代《巡察六条》比汉六条、隋六条的范围还要广泛。明代则进一步完善了出巡法规,先后制定有《出巡相见礼仪》《奏请差点》《巡历事例》和御史回道考察法规,划定了监察范围。这些做法既是对出巡官员职责的明确,也是对出巡官员的约束。另外,职掌巡察的监察机构通常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干扰,便于独立行使职权。
——摘编自《兰州学刊》2014.4
材料三:1809年,瑞典议会认为由司法总监对 行政官员进行的监察并没有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需要建立一项独立于政府的、监察行政官员的制度。1918年,芬兰建立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及司法监督制度。芬兰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政府机关中的最高监察官,他们根据宪法监督各机关及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这两种监察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公民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和公务员的举报。
——摘编自王明高《国内外巡视监察制度之借鉴》
材料:董仲舒按人性把人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占人口多数的“中民”是教育的主要对象。他主张设立各级学校,教授儒家经典,将他们培养为“笃于礼薄于利”“以天下为忧”的君子,以使得“教化大行,天下和洽”。
古罗马教育家昆体良(35-98年)认为,学校教育优于家庭教育,培养演说家是公民教育的重要目标。他还认为,完美的演说家“不仅要有超群的演说天赋,还要有完美的品格”“能尽公民之义务,能在公私事务中完成使命,能以忠告引导国家,能以立法奠定其雄厚基础”。
解读材料,围绕“中西方古代教育”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写出观点,观点合理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充分。)
材料:自秦以来,中央政府对边疆少数民族采用不同于内地的管辖方式。唐宋时期普遍封赐各内属的少数民族首领地方官职,设立羁縻州县,长官由部族首领世袭,内部事务自治。元明清三代在西南和中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土司制,“以土官治土民”,给予少数民族首领对所辖地区,按民族传统习惯进行世袭统治权。土司独霸一方,对中央叛服不常,影响国家统一;残暴统治属民,骚扰汉民,土司间为争权夺利的械斗、战争,导致生灵涂炭。唐宋以来土官与王朝矛盾日益尖锐,少数民族的反抗又动摇了土官统治。
明中后期已开始小范围的改土归流;清康雍乾时期已有足够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1726年雍正推行大规模改土归流,“恩威并用”,在中南、西南六省,取消土司世袭制,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添设军事机构,建城池,设学校;变革赋役方法,废除原土司赋役制,按地亩征税,数额少于内地,少数民族所受剥削稍有减轻。1731年,改土归流基本实现。清改土归流不彻底,新中国成立后,才完全废止土司制度。
---(摘编自黄现墦著《壮族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