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人口(万人) | 谷物消耗量 (万夸特) | 谷物产量 (万夸特) | 谷物出口量 (万夸特) |
1700 | 582.6 | 1310.9 | 1329.3 | 18.4 |
1710 | 598.1 | 1345.7 | 1382.0 | 36.2 |
1720 | 600.1 | 1350.2 | 1399.3 | 49.1 |
1740 | 592.6 | 1333.4 | 1385.5 | 52.2 |
1750 | 614.0 | 1381.5 | 1482.1 | 100.6 |
材料一 租佃制产生于战国时期,长期以来,佃农对地主大多表现为直接的人身隶属关系。宋代“田制不立”,土地交易空前频繁,土地所有者与租佃者间的关系逐步演变为土地所有者、二地主(即租地转包者)和租佃者间的关系。尽管存在主仆名分,但政府承认主户和客户(有的是佃户)“皆齐民”。当时法律规定主佃双方要履行官版契约,佃户不能在租佃期离开佃种土地,如期限满则可离开。明代,租佃契约通常都写明不许将田地“转佃他人”“私相授受”。清代永佃制盛行,地主将土地所有权分割成田底与田面,并将土地经营权以田面权形式转让与佃农。从此,地主对于田底,佃农对于田面,分别享有占有、收益和处置转让的权利。
——据赵冈《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与地权分配》等整理
材料二 中共中央1982年1号文件明确指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的新形式”。说它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是因为从整体来看,土地和主要生产资料仍然归集体所有,集体和农户保持着发包和承包的关系……说它是“新形式”,是因为它冲破了旧的模式。在经营管理上,实行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凡是能一家一户经营的,就一家一户经营,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同时在农村的社会化生产中,又有许多事情是仅靠一家一户的个体小农办不了的,例如水利设施的兴修、大型农业机械的购置、大型科研项目的组织等,这就需要加强“统一经营”的作用。在产品的分配上,实行联产计酬,农民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就纠正了过去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弊病,真正贯彻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摘编自顾晓静《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 利玛窦十九岁加入耶稣会,曾接受赴东方传教的培训,对中国儒学有所了解,他把传教与儒学相结合,谓之合儒、补儒、趋儒,一言以蔽之,尽量中国化。他一度剃去头发,穿上僧服……换上儒装。他不惜修改教规,默认中国人对先祖的崇拜,以西方学说附会“四书”“五经”,颇受士大夫信仰。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
根据材料信息并结合所学知识,提炼一个观点并进行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材料 宋朝的京师与各州县,均设有店宅务,负责政府公屋的出租与管理。京师的左右厢店宅务,设“勾当店宅务”各一员;“勾押官”各三四员;“掠房钱亲事官”各四五十名,负责招租、收租;“修造指挥”各五百人。店宅务的账目管理非常周密、严格。店宅务每日需要登记的账簿多达二十八种,包括旧管入库簿、赁簿、欠钱簿、新旧界倒塌屋簿等。由于店宅务公屋具有廉租房性质,政府对租赁店宅务公屋之人有严格的资格审查程序。“应监官典押公文人员作匠之类,若在京应管辖两务去处人吏,并不得承赁官宅舍屋地段,违者各杖一百”,在京城拥有房产的市民,也不得承租汴京店宅务的公屋。
——摘编自《宋朝的廉租房制度堪称完备》
材料一 据说,法国总理达拉第在签字出卖法国的盟友后惭愧地低声说:“疯狂至极!”他以为回到巴黎后自己将面对一片嘘声,但实际上迎接他的除了欢呼并无其他。与西方犹豫不决判然不同,苏联一贯反对纳粹德国,因而深孚众望,没有人愿意批评其国内发生的事情。1939年8月,苏联与德国签订条约给人们带来更大的震惊。
——摘编自艾瑞克·霍布斯鲍姆《极端的年代》
材料二 到1942年1月,包括英、美、苏三个强国在内的26个国家,代表各个大陆,结成联盟,一致反对轴心国,罗斯福总统把这种联盟称为联合国家。每个国家都保证尽自己的一切力量去战胜轴心国,并且绝对不单独媾和。这个反对轴心国侵略者的伟大联盟在30年代是不可能建立的,如今终于圆满实现了。
——摘编自《现代世界史》等
材料一 朱熹曾经托名“空同道士邹 ”为《参同契》作注,常自谓“清夜眠斋宇,终朝观道书”,足见他对道教的重视。正是在“集诸儒之大成”并充分吸收释道哲理的基础上,朱熹对理学展开了一次系统的、创造性的总结,从而成为两宋理学的“集大成者”。
——摘编自冯天瑜等《中国文化史》
材料二 持敬之说,不必多言,但熟味“整齐严肃”,“严威俨格”,“动容貌,整思虑”,“正衣冠,尊瞻视”此等数语,而实加工焉。朱熹用理学思想重新解释《大学》《中庸》《论语》《孟子》,使理学思想透过“四书”而深入人心。他编《小学集注》,教育少年遵循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他编《论语训蒙口义》《童蒙须知》,对儿童的衣着、语言、行为、读书、写字、饮食等做了道德规定。
——摘编自樊树志《国史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