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使之。……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分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依法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判行为时,得以动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可弹劾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十八条:在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二十一条:在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大总统任免文武百官。第二十三条:在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第四十九条:参议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
——《中华民国约法》
材料一:“拒签和约”是……的一项重要成果,全国人民为此进行坚决斗争。天津、陕北等地赴北京代表,在新华门冒雨伫立一天一夜。陕西学生代表屈武“长跪痛哭,以首触地有声”,激愤地说:“现在国家都要亡了,如果政府再不想办法,不答应学生的要求,我们只好以死力争。”
材料二:英国公使朱尔典也大体同意我的看法……这场中国的民族运动基本上是合理的,……这场民族运动迄今所采取的方式博得外国人的敬重。
——1919年美国公使芮恩施给国务院的报告
上海 | 李达、李汉俊 | 济南 | 王尽美、邓恩铭 |
北京 | 张国焘、刘仁静 | 广州 | 陈公博、包惠僧 |
长沙 | 毛泽东、何叔衡 | 旅日 | 周佛海 |
武汉 | 董必武、陈潭秋 | 共产国际 | 马林、尼科尔斯基 |
材料二、“以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推翻资产阶级,由劳动阶级重建国家,直到消灭阶级差别”。“采用无产阶级专政,以达到阶级斗争的目的-----消灭阶级。”“资本私有,没收一切生产资料,如机器、土地、厂房、半成品等,归社会所有。”
-----中共“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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