徙出地 | 徙入地 | 流徙之家数 | 流徙之人数 |
陕西、甘肃 | 四川、河南 | 十万家左右 | 二十万人 |
山西 | 河南 | 十万家左右 | 三十万人以上 |
四川 | 云南、湖南、湖北 | 十数万家 | 六七十万人 |
河北 | 山东、河南 | 一万家左右 | 五六万人 |
云南 | 越南北部 | 甚众 | 甚众 |
汉中 | 四川、湖南 | 数万家 | 数十万人 |
表2
时间 | 事例 |
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 | 给河西行省(后更名为甘肃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 |
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 | 给河南行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 |
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 | 给甘肃行省钞十二万锭 、盐引三万 |
延祐四年(1317年)六月 | 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 |
材料一:
李大钊认为:“关于井田制度……为谈政者一种理想的土地制度,则确为事实,而原始经济的状态,有一个土地共有的阶段,亦确是人类生活的普遍现象。”蔡和森在《社会进化史)一书中提出“村社集团产制”,认为:“所谓三代以上(夏商周及更早的时期)的‘井田制’及以后模仿或梦想井田制而发生的‘授田”均田’班田”“限田’等制度与学说,莫不为远古集产制度(土地公有制)之遗影。”郭沫若认为孟子所描述的井田制与奴隶社会的理论是相悖的:‘土田与臣仆人民共为赐子之品物,是证明周代已经实行土地的分割,这和井田制是根本的不相容。
——摘编自孙顺顺《我国近代社会思潮中对儒家井田制的重构》
材料二:
大规模的拓荒以及随之而来的荒地垦辟的完成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这一历史进程的完成,一种新的土地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商鞅推行的“开阡陌”“封疆”正是实施的这种法律制度之一。“阡陌”泛指田亩间纵横交错的小径,不是亩、顷的界划。“村疆”是在田亩中划定所有权或占有权的疆界,并做上标记。固化这种权利的意义在于使人们的“赋税平”。随着战国授田制的完结,土地私有制确立起来。秦统一中国后,又在全国范围内“令黔首自实田”,从而确立了新的封建土地制度。后人评价商鞅的田制改革“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
——摘编自阿明《“为田开阡陌封疆”辨》
材料一:
表3正史中关于汉纸的若干记载
内容 |
出处 |
“中有襄药二枚,赫蹄(薄小纸)书” |
《汉书·赵飞燕传》 |
“令(贾)这自选(公羊)、严、颜诸生高材者二十人,救以《左氏)(即《春秋左氏传》),与简纸经传各一通” |
《后汉书·郑范陈贾张列传》 |
“是时,方国贡献(地方诸侯向皇宝进贡特产),竞求珍丽之物;自后(汉和帝的皇后邓氏)即位,悉令禁绝,岁时但供(要求每年只需按时进贡)纸墨而已” |
《后汉书·皇后纪》 |
“自古书契多端竹简,其用绿帛者谓之纸。缣貴而简重不便于人。伦乃造意,用树肤、麻头及敝布、鱼网以为纸。元兴初奏上,帝善其能,天下成称蔡侯纸” |
《后汉书·宦者列传》 |
——摘编自吴方意《浅谈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与大一统性》
材料二:
2002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一源流、 外传及世界影响》一书以确凿证据,证明早在北宋(11~12世纪之际)中国就已铸出金属活字并将其用于纸币印刷,从而纠正过去认为中国金属活字印刷出现于明代的旧说。书中通过文献考证和科学论证,指出唐末(9世纪)国人已制成堪舆(俗称看风水”用水罗盘,并有了关于磁偏角的早期记载。又据最新考古发现证明了早罗盘早在两宋之际(12世纪前半叶)已出现,并做了技术复原,修正了过去认为水罗盘不可能早于南宋和早罗盘为欧洲发明的说法。
——摘编自《一 部博通古今中外的科技史巨著 读(中国古代四大发明——源流、外传及世界影响》
材料:
表4所示为唐朝(含武周时期)统治者对不同学派(宗教)的态度(部分)。
表4
统治者 |
态度 |
唐高祖 |
规定老子的地位在孔子之上,佛教位居第三 |
武则天 |
明令佛教地位在道我之上,册封周公、孔子,称常后改国号为“周” |
唐武宗 |
开展大规模“灭佛”行动,尊崇道教 |
阅读材料,在表中任选一位统治者,指出其在位时儒、佛道三大学派(宗教)受官方重视的程度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简要说明。(要求:重视程度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列,说明须史论结合、史实准确。)
材料:为了确保各系统监察机构监察权的行使,宋朝逐步确立了规范原则、风闻原则、独立原则和互察原则。规范原则是监察权的界定以及行使监察权的法律规定。从真宗朝起,宋朝逐步制定有关台谏机构行使监察权的法规。风闻原则是指监察官员在向皇帝谏诤和对官员进行弹动时,允许监察官员不公开自己的信息来源。这一原则虽在宋朝以前已经实施,但到宋朝不仅适用于台官,还扩大到谏官和走马承受(路级监察官员)。独立原则是指监察官员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皇帝和其他官员的干涉。宋朝台官、谏官、给事中、中书舍人、各路帅臣和监司,无不奉行这一原则。互察原则是指监察官彼此实施监察。台谏、给舍、帅司、监司、走马承受通判都实行上级对下级监察官的纵向监察,同时又实行同级监察官之间的横向监察。由此构成了一张遍布全国的比较严密的监察网,所有机构和官员都置于监察之下。
——摘编自曹大为等《中国大通史.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