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的性质。乡土社会不是人治的社会,可以说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
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的社会。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譬如我们在旧小说里常读到杀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从现代看去,可能是残酷的。但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对的,对是合适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来说,与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思,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获取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若祖若父的经验。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了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有了敬畏之感。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加之于个人的。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礼治在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
法治和礼治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和由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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