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委员党派统计(单位:人)。陕甘宁边区政府的这一结构 ( )
县名 | 庆阳 | 合水 | 镇原 | 清涧 | 绥德 | ||||||
机关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
党 | 共产党 | 23 | 3 | 20 | 3 | 20 | 3 | 54 | 7 | 54 | 5 |
国民党 | 17 | 3 | 14 | 3 | 17 | - | 33 | 3 | 50 | 7 | |
无党派 | 24 | 3 | 27 | 5 | 12 | 6 | 67 | 1 | 102 | 1 |
材料一:曹氏,叔振铎,文王子而武王弟也,武王克商,封之于陶丘,为宋景公所灭,子孙以国为氏。
——郑樵《通志》
材料二:氏室属下的庶民也许就是氏室的宗族,否则也是集族而居的。氏室上面的一层是国君和同姓卿大夫构成的大家族,更上的一层是周王和同姓诸侯构成的大家族。其天子和异姓诸侯彼此间则多半有姻戚关系。这整个封建帝国的组织大体上是以家族为经,家族为纬的。
——张荫麟、吕思勉《国史十六讲》
材料:社会的变迁是渐进的、长时段的;法律变革过程根本上是一种改良过程,必须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在突发的、短时期的革命行动及政治、军事事件之后构建的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以往法律传统的破坏大于发扬,摒弃多于继承,变革历程呈“跳跃式”。裂变的法律不但违背社会发展的规律,也违背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难以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
纵观近代中国,从清末到辛亥,从北洋到北伐,从南京国民政府到新中国政权,革命浪潮一浪高过一浪,革命的理想和目标不断实现,法律制度模式不断被刷新。可是,社会结构的演变比较缓慢,自然经济结构相当稳固;市场经济不够发达,契约观念养成困难;民众心理上传统因素的烙印短时间内并未消除;情、理、法合一的司法伦理依然存在;广大乡间社会还是重调解、轻诉讼。重礼俗习惯、轻成文法典,重权力、轻权利;仍在民间流行的“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等乡谚,都生动地刻画了民众的法律心态;清廉秉公的法官还会被亲友骂成“傻瓜”,欲从事律师事务的晚辈还会被尊长教训为“有损阴德”……这些都是民众法律心态的缩影,折射民众司法信仰的严重缺失。只在制度层面大做文章,不对社会实际考察分析,寻找法律与社会之间的最佳切合点,引进司法制度只能漂浮于社会生活之上,甚至激起社会生活与法律的对抗。
——摘编自张仁善《论中国近代司法文化发展的多层面冲突》
材料:孟德斯鸠认为每一种形式的政府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每一种政体都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的必然选择、正如他对法律的论述:“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每个国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的话,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什么法律是直接从政体的性质产生出来的,这种法律便是最初的基本法律。”他认为:“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而政体的原则(法律)是使政体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体本身的构造,一个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并提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不用到极致决不罢休……从事物的性质来说,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
——摘编自钱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的政体思想评析》
解读材料,并结合世界政治史的相关史实,围绕“政体与法律”拟一论题,并就所拟论题加以阐述(要求:明确写出所拟论题,阐述须有史实依据)。
材料:1848年,英国财政大臣格拉斯顿组织专人就文官制度问题对财政部、海军部的部门做了详细调査,1853年底写出了《关于建立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对文官制度提出了一整套建议,建议的中心是要求确立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择优录用。这个报告虽然在提出不久就在1855年2月被国会否决,但它的内容则成为50—70年代英国文官制度改革的基本依据。1868年上台的格拉斯顿自由党内阁,曾力争用公开竞争的考试制度任用文官。1870年6月,以枢密院名义颁布了关于文官制度改革的命令,规定以公开竞争考试来录用文官,从此建立了公开竞争考试的原则。
——据刘宗绪《世界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