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行为规范的目的是在配合人们的行为以完成社会的任务,社会的任务是在满足社会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们要满足需要必须相互合作,并且采取有效技术,向环境获取资源。这套方法并不是由每个人自行设计,或临时聚集了若干人加以规划的。人们有学习的能力,上一代所试验出来有效的结果,可以教给下一代。
B文化和政治的区别就在这里: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是文化性的;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一套规范,各种意见纷呈,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政治。文化的基础必须是同意的,但文化对于社会的新分子是强制的,是一种教化过程。
C权力之所以引诱人,最主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在同意权力下,握有权力者并不是为了要保障自身特殊的利益,所以社会上必须用荣誉和高薪来延揽。至于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就更为密切了。统治者要用暴力来维持他们的地位不能是没有目的的,而所具的目的也很难想象不是经济的。
a.《长老统治》 b.《礼治秩序》 c.《无为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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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段一】
我在上一篇里说明了乡土社会的一个特点就是这种社会的人是在熟人里长大的。用另一句话来说,他们生活上互相合作的人都是天天见面的。在社会学里我们称之作Face to face group,直译起来是“面对面的社群”。我们自己虽说是已经多少在现代都市里住过一时了,但是一不留心,乡土社会里所养成的习惯还是支配着我们。你不妨试一试,如果有人在你门上敲着要进来,你问:“谁呀!”门外的人十之八九回答你一个大声的“我”。这是说,你得用声气辨人。在“面对面的社群”里一起生活的人是不必通名报姓的。“贵姓大名”是因为我们不熟悉而用的。熟悉的人大可不必如此,足声、声气,甚至气味,都可以是足够的“报名”。
这样说来,在乡土社会里不用文字绝不能说是“愚”的表现了。面对面的往来是直接接触,为什么舍此比较完善的语言而采文字呢?
我还想再这里推进一步说,在面对面社群里,连语言本身都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工具。语言本是用声音来表达的象征体系。在亲密社群中可用来作象征体系的原料比较多。表情、动作,在面对面的情境中,有时比声音更容易传情达意。
于是在熟人中,我们话也少了,我们“眉目传情”,我们“指石相证”,我们抛开了比较间接的象征原料,而求更直接的会意了。所以在乡土社会中,不但文字是多余的,连语言都并不是传达情意的唯一象征体系。
我决不是说我们不必推行文字下乡,在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已开始抛离乡土社会,文字是现代化的工具。我要辨明的是乡土社会中的文盲,并非出于乡下人的“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
(选自费孝通《文字下乡》,有删略)
【文段二】
人的生活和其他动物所不同的,是在他富于学习的能力。学习必须打破个人今昔之隔。这是靠了我们人类的一种特别发达的能力,时间中的桥梁,记忆。在动物的学习过程中,它们并不靠一套象征体系的。人却时常多一个象征体系帮他的忙。所谓象征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词”。人之所以要有记忆,还是因为他“当前”的生活必需有着“过去”所传下来的办法。
我说了这许多话,也许足够指明了人的生活和时间的关联了。在这关联中,词是最主要的桥梁。但是词却不一定要文。也可以是用声音说出来的符号,语言。
人在记忆上发展的程度是依他们的生活需要而决定的。在一个乡土社会中生活的人所需记忆的范围和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是不同的。乡土社会是一个生活很安定的社会。我已说过,向泥土讨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动的。在一个地方出生的就在这地方生长下去,一直到死。历世不移的结果,人不但在熟人中长大,而且还在熟悉的地方上长大。熟悉的地方可以包括极长时间的人和土的混合。祖先们在这地方混熟了,他们的经验也必然就是子孙们所会得到的经验。时间的悠久是从谱系上说的,从每个人可能得到经验说,却是同一方式的反复重演。在这种社会里,语言是足够传递世代间的经验了。当一个人碰着生活上的问题时,他必然能在一个比他年长的人那里问得到解决这问题的有效办法。那里用得着文字?
不论在空间和时间的格局上,这种乡土社会,在面对面的亲密接触中,在反复地在同一生活定型中生活的人们,并不是愚到字都不认得,而是没有用字来帮助他们在社会中生活的需要。我同时也等于说,如果中国社会乡土性的基层发生了变化,也只有在发生了变化之后,文字才能下乡。
(选自费孝通《再论文字下乡》,有删略)
【文段三】
费孝通先生推出的结论是,乡村工作者所谓乡下人的“愚”是不成立的。他反驳得很好。但是,他仅从熟悉社会只需要语言、不需要文字来解释为何乡土社会缺乏文字,不免过于片面简单了。
阻碍文字的下乡,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乡村穷,上学认字大概是比较奢侈的。我小时候,还不时听到村民说自己的子女,上学的目的就是认几个字,起码认识自己的名字,不是睁眼瞎,一旦有机会进了城,能认个男女厕所;离开家了,能给家里写个信。他们要求很低,目标要上大学的似乎不多,因为身边缺少榜样,孩子们学习也都不怎么好。我是村里第一个本科生,1994年由中师保送上的大学。即使在教育普及的时代,文字在转型社会的乡村里,村民还是只求一点基本的作用,但不是不需要。
另一方面是缺乏教授文字的人才,即使有些人家经济上可以支付得起,也找不到老师。经济学里有个供应学派,认为供应创造了需求。比如,我小时候,村里经常会有少林武术班,几个跑江湖的“武师”一召集,临时借个场地,办了个短期武术班,这样周遭几个村子的小孩子(我的印象都是男孩子)就报名缴费来学习了。现在就没有这种班了,因为在乡村,挣不到太多钱,没有人来办了。就是没有供应了,人们也想不到这个练武术的需求了。真正具有强烈愿望要学习的,就直接去嵩山少林寺了。总之,并不能因为乡土社会里都是面对面的群体,就认为乡村人对文字没有需求了。
(选自陈心想《走出乡土——对话费孝通<乡土中国>》,有删略)
①语言是用声音说出来的符号,是一种象征体系,但象征体系的原料不仅仅只有语言。
②拥有记忆是人类与动物的主要区别,人通过记忆来连接“当前”与“过去”,人在记忆上发展的程度是依他们的生活需要而决定的。
③生活在乡土社会的人和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所需记忆的范围不同,都市人记忆的范围更广,要记的经验更多。乡土社会因为安定,记忆的范围较小,内容也较少。
④费先生认为在面对面社群里,人们因为熟悉,不需要使用文字,有时候连语言也不需要,所以“文字下乡”是多此一举。
⑤乡土社会里的人用不用文字跟他们“愚不愚”没有关系。人们不用文字,是因为文字在他们的现实生活中完全不起作用。
关于阻碍“文字下乡”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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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 |
① ② |
陈心想 |
③ ④ |
【文段一】
在乡土社会里,一说起“讼师”,大家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可是在都市里律师之上还要加个大字,好好的公司和个人,都会去请律师作常年顾问。在传统眼光中,都市真是个是非场,规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在乡土社会,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①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负有调解责任的是一乡的长老。
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可以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选自费孝通《无讼》,有删略)
【文段二】
②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司法的路径进行政权建设,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因此,送法下乡在一定程度上对乡村的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农民逐渐改变了以往“无讼观念”的纠纷解决制度,法治观念愈来愈深入人心。“送法下乡”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深入“法律的不毛之地”,是现代法治国家法治化的策略所必要,同时也是必须的。而且,正如一些法学家所指出的,“普法运动是一种意在将当下中国整合为法律共同体的政治动员,一种表现为法权主义努力的自上而下的秩序重构,也是民族心智的现代洗礼。”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无视送法下乡所带来的种种弊端。事物都是两面性的,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正如费老所述,“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没有发生相应变化之前,就简单把现代的司法制度推行下乡,其结果是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的弊病却已经先发生了。”正是由于乡土社会是一个充满乡土性不流动的社会、一个熟悉的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一个“依礼治国”无讼的社会,所以,在这样的乡土中国的社会秩序下使得送法下乡在乡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极为有限的,甚至微乎其微。要想真正发挥积极作用,首先必须考虑现代法治的基础和乡土社会固有的社会秩序,因地制宜地开展送法下乡的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良好的乡村法律秩序予以构建。否则,一味地进行乡村普法教育宣传活动或者司法下乡,并不能使乡村建立起法治秩序。
由此看来,在乡土社会秩序的构建中,法律只不过是现代社会运作的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国家的正式机制,但不是唯一的机制,而且这种工具本身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我们必须重新认识传统习惯法、乡规民约等礼俗规则在乡土农村向现代化农村转变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必须结合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构建出完美的、乡土社会的法律秩序。
(选自武慧君《论乡土社会法律秩序的构建》,有删略)
①“调解”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②“送法下乡”中起主导作用的是
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人并不能靠经验作指导。依赖的是超出于个别情境的原则,而能形成原则、应用原则的却不一定是长者。 ——《长老统治》
在现代社会里知识即是权力,因为在这种社会里生活的人要依他们的需要去做计划。乡土社会是靠经验的,他们不必计划。 ——《从欲望到需要》
在现代生活中,往小了说,我们看医生喜欢找临床经验丰富的,找老师喜欢找教学经验丰富的,众多招聘启事中也总要加一句“有相关经验者优先”;往大了说,我们一直在倡导继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那不就是继承我们民族的集体经验吗?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经验”到底是有用,还是无用?请结合《乡土中国》的相关内容谈谈你的看法。
注意:①角度自选,立意自定,题目自拟。②明确文体,写一篇论述文。③不少于600字。④不得抄袭、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