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性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反转,往事正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肌肤上;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
首先,“被遗忘权”不是消极地防御自己的隐私不受侵犯,而是主体能动地控制个人信息,并界定个人隐私的边界,进一步说,是主体争取主动建构个人数字化记忆与遗忘的权利。与纯粹的“隐私权”不同,“被遗忘权”更是一项主动性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可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对网络上已经被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是数据主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其次,在数据快速流转且难以被遗忘的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对调和人类记忆与遗忘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大数据时代不能“被遗忘”,那意味着人们容易被囚禁在数字化记忆的监狱之中。不论是个人的遗忘还是社会的遗忘,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个人及社会修复和更新的机制,让我们能够从过去经验中吸取教训,面对现实,想象未来,而不仅仅为过去的记忆所束缚。
最后,大数据技术加速了人的主体身份的“被数据化”,人成为数据的表征,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在以数据的形式被记忆。大数据所建构的主体身份会导致一种危险,即“我是”与“我喜欢”变成了“你是”与“你将会喜欢”;大数据的力量可以利用信息去推动、劝服、影响甚至限制我们的认同。也就是说,不是主体想把自身塑造成什么样的人,而是客观的数据来显示主体是什么样的人,技术过程和结果反而成为支配人、压抑人的力量。进一步说,数字化记忆与认同背后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利不由数据主体掌控,而是数据控制者选择和建构关于我们的数字化记忆,并塑造我们的认同。这种大数据的分类系统并不是客观中立的,而是指向特定的目的。因此,适度的、合理的遗忘,是对这种数字化记忆霸权的抵抗。
(摘编自袁梦倩《“被遗忘权”之争:大数据时代的数字化记忆与隐私边界》)
基于信息技术的推动,新型文艺样式不断涌现,数码艺术、闪客艺术、新媒体艺术等____,艺术新观念与新概念也如过江之鲫,令人____。必须指出的是,这些新样式、新观念、新理论无不源于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网络文艺的跨介质创作与即时性互动已成常态。( ),向着渴求知识信息和心灵慰藉的人们飞翔,丰富着大众的文化选择,而大众也以____的能动性参与到文艺生产传播中来。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们为信息时代的极大丰富____时,“潘多拉魔盒”也随之被悄然打开。各式各样的自媒体呼啸而出,图像、声音、文字的海量数据流纷纷涌向“云端”,人们对信息的追求永无止境:信息增长越快,欲望越是强烈。与此同时,信息高速公路的拓展速度与管理水准,却常常满足不了急剧增长的信息需求。于是,“秩序混乱”“交通阻塞”难以避免。在物质层面上,信息过载带来的是设备内存溢出或频繁死机;而在接受心理层面,信息过载使得信息接受者焦虑不安,无法冷静地搜索和取用对自身有用的信息,严重者甚至放弃自我判断,淹没在信息的海洋里。如此一来,信息过载成为人们获取有效信息的一大障碍,也埋下了文艺生产传播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