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 |
记载 |
《田舍》 |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 |
《全唐诗补逸》 |
良田收百顷,兄弟犹工商 |
《唐大诏令集》 |
寺观广占田地……侵损百姓 |
《全唐史》 |
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侵吞,莫惧章程 |
①文景之治 ②贞观之治 ③开元盛世 ④康乾盛世
时期 | 概况 |
高祖、太宗时期 | 设立文学馆,弘文馆等学士,备君主顾问 |
高宗、武后时期 | 学士开始参与决策事务 |
玄宗时期 | 开元初,设翰林待诏,后改为翰林学士,建立学士院,专掌最机密的诏令起草,正式参与朝政决策 |
表1
选项 | 诗词或谚语 | 解读 |
A | 千生意,万买卖,不如翻地块。 | 封建经济的特征是自给自足 |
B | 人生有三宝,丑妻薄地破棉袄。 | 农民富裕安逸的生活 |
C | 九秋风露越窑开,夺得千峰翠色来。 | 唐代青瓷的美丽色彩 |
D | 马军步军自来往,南客北客相经商。 | 边境战争阻碍宋代经济发展 |
材料 唐初到唐中叶百余年间,随着政治方面诸多矛盾的滋长,社会经济也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使得现行的财政制度无法继续执行。唐前期长期实行的均田制,至安史之乱后已完全崩溃,庄园制逐渐形成。唐政府在财政改革中为了适应土地制度的发展形势,废除了均田制,确立了庄园制。庄园制是随着两税法的确立而确立的,私人田庄、皇庄、寺院田庄大量出现,庄田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土地制度。庄园制下的土地可以买卖,唐后期丞相李德裕的平泉庄,经过三次转卖才到了他手中。出卖土地不限于贫苦农民,买入土地的也不限于富贵之家。土地进入流通领域为土地再分配提供了条件。这种分配不是由统治阶级的主观意志即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支配的,而是由经济手段完成的。土地占有在自我调节的再分配中,同样存在着占有不公的现象,如有的人所占有的田庄达上万亩,而有的人只有十几亩;地主阶级普遍占有土地,而不少农民却失去了土地,为庄园主当佃农和雇工。
——摘编自叶振鹏主编《中国历代财政改革研究》
材料 唐统一全国后,承隋之制,地方政区最初仍为州(郡)县二级制。唐高祖武德元年(618年),李渊“改郡为州,太守为刺史……然天下初定,权置州郡颇多”。较多的州级政区必然要多设官吏,不仅增加唐王朝的经济负担,而且不易管理。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便以“山川形便”为标准,划分全国为十道监察区域,对州县长官进行监察。每道置采访使,下到各州县依照“六条”进行监察,采访使不设固定治所,监察有一定期限。唐初还规定,采访使监察时,“若能抗辞直笔,不惮权豪,仁恕为怀,黜陟咸当,别加奖擢,优以名器”。此外,太宗还大规模压缩了地方一级行政组织基数并将地方最高长官州刺史名字记于屏风之上,“坐卧恒看”,得其才否优劣之状“辄疏之下方”,作为升降废置的参考。唐前期地方行政区划的整治改革,切中时弊,措施得当,基本理顺了魏晋南北朝以来地方行政区划的混乱局面。
——摘编自许正文《论隋代及唐前期的政区整治与改革》
材料 唐朝前期留居长安的“胡客”“胡商”达4000人之多,其中很多人为唐朝立有战功,他们地位优越,以至置田地、营第宅,娶妻纳妾。同时,当时寓居广州的“蕃客”更达20万人之多。这些外国人开始有许多是与汉人杂居的,但随着人数的增多,逐渐相聚在一起,从而形成“蕃坊”。对于蕃客聚居的“蕃坊”,唐政府专设蕃长或都蕃长领之。唐前期对华夷杂处、婚嫁为亲、蕃商购置田宅,总体是比较宽松的。据记载,当时广州出现了“近日中书尽是蕃人”“市肆美利皆归之”的现象。《唐律》中甚至还制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第一个涉外条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唐律)论。”即同一国家或种族的人之间自相犯者,依其本国(或本族)的习俗、法律处理,由蕃长裁判执行;不同国家或种族的人相犯,则以唐朝的法律处理。随着纠纷日渐增多,唐中期后逐渐加强了对外国侨民的管理,特别是对沿海“蕃商”的管理。
——整理自邱树森《唐宋“蕃坊”与“治外法权”》
请回答:
材料“大索貌阅”是隋朝整顿户籍、检括逃避赋役户口的重要措施。南北朝时,全国隐漏户口,投靠豪室,以及妄称老、小以免赋役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严查户口,隋文帝先在全国建立严密的保、闾(里)、族(党)等基层组织,继而于开皇五年(公元585年),令全国州、县“大索貌 阅”,即按照户籍上登记的年龄,逐一与本人的体貌核对,检查是否虚报年龄,诈老诈小。一旦 发现不实,里正、党长等乡官皆配流远方。同时还规定堂兄弟以下一律析籍分居,各为户头。又 悬赏令互相到告。通过检括,共括出壮丁四十四万余,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余。“大索貌阅”的结 果,使政府直接控制的丁 口数大为增加,从而扩大了国家税源。
—摘编袁刚《户籍的性质、历史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
材料 唐朝前期留居长安的“胡客”“胡商”达4000人之多,其中很多人为唐朝立有战功,他们地位优越,以至置田地,营第宅,娶妻纳妾。同时,当时寓居广州的“蕃客”更达20万人之多。这些外国人开始有许多是与汉人杂居的,但随着人数的增多,逐渐相聚在一起,从而形成“蕃坊”。对于蕃客聚居的“蕃坊”唐政府专设蕃长或都蕃长领之。唐前期对华夷杂处、婚嫁为亲、蕃商购置田宅,总体是比较宽松的。据记载,当时广州出现了“近日中书尽是蕃人”“市肆美利皆归之”的现象。《唐律》中甚至还制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中第一个涉外条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唐律)论。”即同一国家或种族的人之间自相犯者,依其本国(或本族)的习俗、法律处理,由蕃长裁判执行;不同国家或种族的人相犯,则以唐朝的法律处理。随着纠纷日渐增多,唐中期后逐渐加强了对外国侨民的管理,特别是对沿海“蕃商”的管理。
——整理自邱树森《唐宋“ 蕃坊”与“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