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960—1279年间) | 明(1368—1572年间) | ||
钱币铸造量(全国) | 26,000万贯 | 400—600万贯(约等于宋代熙宁年间一年铸造量) | |
劳动力价格(江南地区) | 技术劳动力(月工资) | 约4500钱加9斗米 | 约600钱或同等价值谷米 |
士兵(月工资) | 约3000钱加15斗米 | 约200钱或同等价值谷米 | |
实际流通主要货币(江南地区) | 金、银、钱 | 米、谷、银、布 |
直隶十府五州通省摊丁后负担变化表。(单位:两)这说明
府、直隶州 | 顺天府 | 永平府 | 天津府 | 大名府 | … | 总计 |
原征丁银 | 36264.76 | 26783.24 | 8278.37 | 47188.41 | … | 400171.7 |
摊入丁银 | 26903.77 | 14357.44 | 17183.69 | 56760.58 | … | 404854.9 |
1842年 | 《南京条约》规定:英国商人“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 |
1927年 | 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定《进口税暂行条例》,提高商品关税税率。 |
1950年 | 政府院确立改造海关的基本方针,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竞争”。 |
材料一:赋税,是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汉代,一套完整的封建赋税制度形成了,其中赋是人头税,分算赋、口赋两种。到了魏晋南北朝和隋朝,由于均田制的实施,赋税制度又把田租和人头税合并,演变为以户为单位的“户调制”,唐朝初年,户调制发展为以丁为征收单位的租庸调制。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采纳了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改租庸调制为两税法,两税法是以地税、户税为基础,以资产多寡为课税标准的税制。明历九年(公元1581年)实行“一条鞭法”,这种新税法“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到清雍正七年(1729年),除山西、贵州等少数地区以外,其余各省都已实行“摊丁入地”,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丁银成了田赋的一项附加数额。
——摘编自侯绪庆《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基本线索》
材料二: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源于商周时期,秦汉时期封建户籍制度逐步确立,唐宋时期不断发展,到明清时期趋于成熟。在中国传统社会曾出现过特权户种、民籍户种和贱籍户种等类别,特权户籍以官户最为典型,可以享受荫补即做官的资格、减免某些税收、差役免除和减免刑罚等特权。三国时期规定军户的儿子仍为士,士兵的女儿也只能在军户内嫁人。匠户主要指各种手工业者,唐朝政府明确规定:“工巧业作之子弟,一入工匠后,不得别人诸色。”统治者根据户籍管理中在册的人口多少来征收赋役,因此,户籍管理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直接影响统治者征收赋役的情况。同时,政府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限制其流动,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治安的稳定,进而保障统治者的政权稳定。
——摘编自金裕凤《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及其特点》
材料:卫所制度是明朝非常重要而独特的军事组织管理制度,各地驻守卫所对安定一方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卫所制度的许多内容来源于唐代的府兵制、宋代的更戍法,同时又揉合元朝的军事职官制度。继承前朝“以籍定役”和“役皆永充”的思想,分户列等以定差役,卫所军的身份一旦确立,除非特别规定,世代为军。明代卫所制的实施以屯田制为经济基础,利用卫所士兵垦种荒地,缓解国家戍守与军费供给矛盾。明代的卫所不能理解为现在的军营,它更类似于现在的生产建设兵团,基本上都管辖有面积多少不等的耕地和多少不一的旗军、普通民户或少数民族人口。
——摘编自彭勇《明代卫所制度流变论略》
材料:下表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
时间 | 名称 | 主要内容 |
春秋时期 | 初税亩 |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
两汉时期 | 编户制度 | 汉政府把百姓编入政府户籍,实行按编户征收人头税、田租、徭役和兵役。(租以土地计,较轻;人头税以丁计,较重) |
唐朝 | 租庸调制两税法 | 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田租,交纳谷物),调(人头税,交纳帛或布),以绢或布代替徭役为“庸”两税法;每户按资产交户税,按土地交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分夏秋两季征税。 |
明朝 | 一条鞭法 | 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等“并为一条”,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人丁分担。 |
清朝 | 摊丁入亩 | 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 |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国古代史知识,围绕“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演变”自拟一个论题,并予以阐释。(要求:论题具体明确,说明须史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