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顺序 |
“五四宪法” |
“八二宪法” |
第一章 |
总纲 |
总纲 |
第二章 |
国家机构 |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第三章 |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国家机构 |
第四章 |
国旗、国徽、首都 |
国旗、国徽、首都 |
材料一:早期西欧的国王是由贵族会议选举产生,国王与贵族之间有着某种承诺或“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即使国王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放弃原有的承诺甚而举兵共讨之。国王先与贵族诸侯有约,继而约定的对象和内容不断扩大,以至涉及平民出身的“第三等级”。在著名的“威斯敏斯特条例”中,禁止领主随意扣押自由佃户的土地和财产,若要扣押,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中世纪的西欧有所谓的“等级会议”,其实质就是等级契约,即王权与不同等级的契约以及不同等级之间的契约。西欧中世纪,在社会的上层是王权与贵族,在社会下层也存在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原始契约关系。因此,即使在农奴制最残酷的时代,领主也不能不经过法庭直接治罪于农奴,而农奴也在这一体制的庇护下坚持某些个人权利,并获得某种程度上的保护。
——摘编自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
材料二:中国自秦始皇开创的皇权专制主义,面对不是具有民主传统的村社成员,也没有与其抗衡的教会和贵族。人口中的绝大部分是国家编户下的小农,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中,皇帝对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和民众的广泛支配权是西欧君主从未拥有过的。中国王权靠官僚士大夫,但中国皇权与士大夫的关系完全不同于西欧王权与议会的关系。中国官僚的权力,乃皇帝封授,权力可以给予,也可以收回。官僚只对皇帝负责,按皇帝的旨意办事,他们有权力,但在君主面前却缺乏最基本的个人权利。隋唐科举取士后,皇权更是牢牢掌握了官僚的命运,科举制度似乎提倡一定范围内的平等竞争,忽视血统身份,而实际上正在铸造一种更加牢固的身份制度,那就是以官阶为本位的身份制度。
——摘编自侯建新《社会转型时期的西欧与中国》
材料一:“一五”计划指出:“采取积极的工业化的政策,即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政策,其目的就是在于求得建立巩固的国防、满足人民需要和对国民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
材料二:部分五年规划(计划)发展目标简表
“六五”计划(1982年通过) 继续贯彻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进一步解决过去遗留下发展的各种问题,取得实现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决定性胜利,并且为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更好的基础,创造更好的条件 |
“九五”计划(1996年通过) 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有效供给能力增强科技教育得到加强,社会事业全面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取得成效,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效益进一步提高 |
“十一五”规划(2006年通过)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努力实现以下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宏观经济平稳运行:产业结枃优化升级;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城乡区域发展趋向协调;基本公共服务明显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増强: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进展 |
“十三五”规划(2016年通过)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主要目标是: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显著;发展协调性明显増强: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