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有学者说,周代的宗法制完备而严格,是一个成功的创造。继位的族长在宗族中有对宗族祖先的主祭权、对族人政治上的治理权、对宗族内共有经济的支配权。同一宗族内,“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通其有无,所以纪理族人者也。”这种关系不断发展的结果是是君统宗统的合一。
——摘编自冯尔康等《中国宗族史》
材料二
东汉以后,强宗大族遍布各地,他们筑堡坞,置部曲,把持地方,操纵官吏,战乱时建立宗党武装,形成割据势力……两宋时期,宗族发展出现“千年土地八百主”的现象,“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高官大族也可能“家世零替”。如何整合族人、延续世系、复兴宗法,成为宋代士大夫面临的共同难题。随后,以建宗祠、置族田、修宗谱、定族规、立族长为主要特征的宗法家族制度得以全面复兴……明清时期,家法族规和乡规民约得到官方的认可和批准,成为传统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袁行霈《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清末民初,宗族组织原则发生了某些变化。上海王、朱两氏将祠堂族长制改为族会制,“从事家族立宪”。1918年该族增订族会章程,1924年修改,并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曹氏宗族的管理体制也开始近代化,规定族众有参与宗族事务的重大权力。此外,浙江绍兴阮氏宗族在1923年之前设立该族议事、执行二部,实行任期制,由选举产生。
——摘编自常建华撰《中国文化通志•宗祖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