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清朝前期,中央设立理藩院统管边疆民族事务,派将军、都统等官员监管边疆军事、民政,颁布《蒙古律例》《回疆则例》《新疆条例》等法律。蒙古诸部在吸收八旗制度、草原会盟习俗基础上,实行盟旗制度,各旗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辖,各盟、旗不相统属。统一新疆后,在传统伯克制度基础上,实行政教分离政策,伯克不能世袭,负责当地民政事务。西藏地区,派驻藏大臣处理西藏事务,并借助宗教领袖教化风俗,实行金瓶掣签制度。西南边疆实行改土归流,设府厅州县,建立保甲制度。台湾、海南地区实行郡县制度。对于边疆民族上层人士,朝廷常邀请其赴京觐见,旅途费用由朝廷承担,觐见时享受盛大宴赏。政府还鼓励内地人口移居边疆,贷给种子与耕牛;在边地创办学校,发展儒学教育。清朝的边疆治理制度较历代而言最为成熟和完善,体现了清朝治边方略的基本精神,边疆治理也卓有成效。
——摘编自方铁《论元明清三朝的边疆治理制度》
材料二:民国建立之初,中央政府对边疆治理尤为重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中华民国的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参议院的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中央设立蒙藏事务局,由其负责边疆事务,如发展蒙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出版蒙藏回文的《白话报》,设立蒙藏专门学校,嘉奖边疆地区爱国上层人士,任命边疆民族地区的官员等。1919年,孙中山在《建国方略》中提出开发边疆、发展边疆经济与文化的计划,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边疆建设纳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一份整体规划。
——摘编自孙宏年《民国初年的边疆治理思想与机构演变(1912—1919年)》等
材料一:雍正时,出现了一个新的内廷秘书机构军机处,其最重要的职掌,是将皇帝口谕拟写为文字“上谕”下发。……在拟旨过程中,军机处完全秉承皇帝旨意,处于皇帝的严密监控下,不能另立意见与皇帝相抗。故清人有言“军机处虽为政府,其权属于君”,它事实上成为清朝君主集权的得力工具。
——摘编自张帆《中国古代简史》
材料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四十三)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四十四)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四十五)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及发布命令之时,须副署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参议院、大总统、国务员三者关系中赋予参议院广泛的权力,国务员有实际的责任,临时大总统的权力却受到限制。
——摘编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李新《中华民国史》
材料三: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出席大会的有:来自机床边、矿井下、田野里的工人和农民的代表;来自课堂、实验室、医院、研究机构、文化部门的知识分子代表;来自军营和边防的解放军代表;来自内蒙古草原、西藏高原、天山脚下和西南边陲的蒙、藏、维、壮、苗等少数民族代表;共产党员、民主党派人士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制订宪法和重要的法律,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新的国家领导人。
——摘编自林蕴晖《向社会主义过渡:中国经济与社会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