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常以“人治”和“法治”相对称,认为西洋是法治的社会,我们是人治的社会。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据的规范性质。乡土社会不是人治的社会,可以说是个“无法”的社会,但“无法”并不影响社会的秩序,因为乡土社会是“礼治”社会。
礼治社会并不是指文质彬彬的社会。礼也可以杀人,可以很“野蛮”。譬如我们在旧小说里常读到杀人来祭旗,那是军礼。礼的内容从现代看去,可能是很残酷的。但残酷与否并非合礼与否的问题。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来说,与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权力来推行的,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
传统是社会所累积的经验,不论哪一个社会,绝不会没有传统。衣食住行种种最基本的事务,我们并不要事事费心,那是因为我们托祖宗之福,有着可以遵守的成法。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不但人口流动很小,而且人们所取给资源的土地也很少变动。在这种代代如是的环境里,个人不但可以信任自己的经验,而且同样可以信任其祖其父的经验。不必知之,只要照办,生活就能得到保障的办法,自然会随之发生一套价值。依照着做就有福,不依照就会出毛病。于是人们对于传统有了敬畏之感了,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孔子很重视服礼的主动性。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这显然是和法律不同了,甚至不同于普通所谓道德。法律是从外限制人的,不守法所得到的罚是由特定的权力加之于个人的。道德是社会舆论所维持的,做了不道德的事,见不得人,那是不好;受人唾弃,是耻。礼则有甚于道德:如果失礼,不但不好,而且不对、不合、不成。这是个人习惯所维持的。礼治在表面看去好像是人们行为不受规律拘束而自动形成的秩序。其实自动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只是主动地服于成规罢了。
法治和礼治发生在两种不同的社会情态中。这里所谓礼治也许就是普通所谓人治,但礼治和由个人好恶的统治相差很远,因为礼是传统,是整个社会历史在维持这种秩序。礼治社会并不能在变迁很快的时代中出现,这是乡土社会的特色。
(摘编自费孝通《乡土中国》)
“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这是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也戳中了一些地方城镇化的软肋。一些乡村在变为城镇的过程中,虽然面貌焕然一新,但很多曾经让人留恋的东西却荡然无存。人们或多或少有这样的担忧:快速的、大规模的城镇化会不会使“乡愁”无处安放?要在城镇化进程中留住乡愁,不让“乡愁”变成“乡痛”,一个重要措施是要留住、呵护并活化乡村记忆。
乡村记忆是乡愁的载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物质文化记忆,如日常生活用品、公共活动场所、传统民居建筑等“记忆场所”;另一方面是非物质文化记忆,如村规民约、传统习俗、传统技艺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生活模式等。乡村物质文化记忆与非物质文化记忆常常相互融合渗透,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些乡村记忆是人们认知家园空间、乡土历史与传统礼仪的主要载体。在城镇化过程中留住它们,才能留住乡愁。这实质上是对人的情感的尊重。至于哪些乡村记忆真正值得保留,这一方面可以借助一些科学的评价体系进行合理评估,另一方面可以广泛听取民意,然后进行综合甄选。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做好这方面的前期规划。
仅仅留住乡村记忆而不进行呵护,乡村记忆会逐渐失去原有魅力。呵护乡村记忆,使其永葆“温度”,就要对相关记忆场所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为传统技艺传承人延续传统技艺创造条件,保持乡村传统活动的原有品质。比如,对一些乡土景观、农业遗产、传统生产设施与生产方法等有意识地进行整理维护。对于乡村中的集体记忆场所,如村落的祠堂、乡村的入口、议事亭、祭祀场所等,不可因为城镇化就让其全部消亡,而应对这些承载着人的情感和记忆的场所定期维修。既要让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更为方便,又要让游子在故乡找到依恋感与归属感。
如果说留住和呵护乡村记忆是一种消极型的留住乡愁的话,那么,活化乡村记忆则是一种积极型的留住乡愁。活化乡村记忆,就是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深度挖掘乡村记忆与乡村传统产业,进行精细化、产业化升级,将“文”“人”“居”与“产”融合在一起,让原来的乡村记忆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充满生机活力。这需要相应的公共设施与之配套,需要发展教育、医疗、商业、娱乐休闲产业等,使乡村记忆在新的时空条件下产生新的凝聚力。
(摘编自陆邵明《留住乡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