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题 | 内容 |
A | 早期国家的制度建设 | 禅让制 井田制 郡县制 |
B | 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 | 刀耕火种 铁犁牛耕 郑国渠 |
C | 赋役制度的发展演变 | 编户制度 租调制 两税法 |
D | 不断完善的监察体系 | 御史大夫 十三州刺史 科举制 |
材料一 贫穷田舍汉,……今世作夫妻。妇即客舂捣,夫即客扶犁。黄昏到家里,无米复无柴。……里正催庸调,村头共相催。幞头巾子露,衫破肚皮开。体上无禅袴,足下复无鞋。……里正被脚蹴,村头被拳搓。……租调无处出,还需里正倍(赔)。门前见债主,入户见贫妻。舍漏儿啼哭,重重逢苦灾。如此硬穷汉,村村一两枚。
——王梵志《贫穷田舍汉》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唐代宗年号)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输苑集》卷22《中书奏议·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
材料一 明初税粮的收支由户部一元化统管。金花银出现后,皇室库房内承运库改以收贮金花银为主。正统时百分之七十八的金花银,亦即占全国税粮总数百分之九的折粮银,转移到皇宫内库,作为皇帝个人开支。为了适应这一变化,正统七年于户部另设太仓库。太仓库的收入供国家军政开销。为满足皇帝及后妃的奢侈生活,他们除挥霍内承运库收入的金花银外,还经常凭借皇权,向太仓库索取银两。但是,一旦国家财政拮据,皇帝却不肯动用内承运库存银。明末,朝廷一方面在全国加派“三饷”,另一方面内库“银尚存三千余万两、金一百五十万”不肯动用。
——摘编自唐文基《明代“金花银”和田赋货币化趋势》
材料二 1858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等几十种商品,进出口通商各口,皆准免税。第五款规定:“向来洋药(鸦片)、铜钱、米谷、豆石、硝磺、白铅等物,例皆不准通商,现定稍宽其禁,听商遵行纳税贸易。”由于商品周转税负很重,五口通商之后西方列强对华贸易没有像他们预想的大幅增长。为此,《天津条约》规定中国进口商品,在缴纳进口关税和2.5%的子口税之后,即可行销中国各地,各地不得再另外征税。
——摘编自胡公启《晚清中国关税制度变迁及影响》
材料三 1950年7月,国家将房产税、地产税统一成房地产税,停止对薪给报酬所得税与遗产税的征收;把原有的一千多个货物税征税品目缩减至358个,还将原规定按5%的税率缴纳税款的纳税对象标准从全年所得额未满100万元者扩大至300万元(相当于第二套人民币300元)者;同时将累进税率的累进级数由原来的十四级增加至二十一级,并规定全年所得额为1亿元者适用30%的税率。国务院于同年9月决定新解放区按照每户农业人口的平均收入累计征收农业税。年收入低于150斤者可以享受免征农业税的优惠;超过150斤者,按照3%—42%的税率累进征收农业税。
——摘编自陈平花《中国税收制度的历史演进与深化改革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