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早在 1954 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曾经有人提出过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的前面作为第二章,以示重视公民权利的意见。但当时因为有许多人不同意而未成现实。时间过了 28 年,我国经历了摧残人权的“十年浩劫”之后,因而在现行宪法的起草过程中,当又有人提出这样的意见时,终于顺利地被接纳了。再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考虑:公民权利自由的内容同宪法《总纲》第 2 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紧密相连,如果没有每个人的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监督权以及其他的一系列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那么,所谓“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将无从谈起。既然公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所以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作第二章,紧接宪法《总纲》,这无论在实质上或者在逻辑上都是恰当的。
——摘编自许崇德《中国〈宪法〉:人民权利保障书》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哪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