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表现 |
1982年宪法制定前夕 | 邓小平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 |
1982年 | 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重新规定,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改为第二章。 |
20世纪90 年代 | 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得到重视,这个时候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更多地体现了“管理法”的色彩。 |
材料一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摘编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材料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摘编自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材料三 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宪制秩序,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结合起来。
——摘编自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
完成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