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
材料: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者,尽管并非民主选举产生,但也得到所有代表中国政治舞台上主要政治团体人士的承认。参加者包括38位代表:国民党8人,中共7人,其他党派团体14人,无党派代表9人。
国共之间所有突出的政治与军事问题实际上都达成了协议。议案涉及如下内容:国民政府的重新改组,新政府委员一半由国民党外人士充任;通过宪法草案,立法院由选民直选,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立法院对行政院不信任时,行政院或辞职或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中央同地方分权,省为地方自治的最高单位,省长民选,省可以制定省宪;成立军事三人小组商定中共军队的整编(国、共和美国代表各一人),实行军党分立原则。
——根据《和平建国纲领》等整理
材料:中国民主同盟大事记(1941-1949年)
1941年3月,民盟在重庆成立,名称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政治主张是“贯彻抗日主张,实践民主精种,加强国内团结”。并参加国民党统治区的民主宪政运动。
1944年9月,正式改名为“中国民主同盟",发表政治主张,响应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
1945年10月,民盟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反对独载,要求民主;反对内战,要求和平”的政治主张。
1946年1月,民盟参加重庆政治协商会议。民盟与中共代表团密切配合,力促会议成功。与此同时,参加和支持学生民主运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的斗争。尤其是在反对国民党非法召开“国民大会"的斗争中,民盟与中共一致行动。
1947年10月,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团体”。11月,民盟总部被迫解散。民盟地方组织继续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
1948年1月,民盟公开宣布同中国共产党携手合作,为彻底摧毁国民党反动政府,实现民主、和平、独立、统一的新中国而奋斗。
1949年9月,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筹建工作。
——摘编自《中国民主党派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