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生活在一个剧烈变革的时代。16世纪,“王权依靠市民摧毁了封建贵族的权力,建立了巨大的、实质上以民族为基础的君主国”。清晰的近代国家概念逐渐完备,其结果是国家的权力而不是个人的权力被当作政府的基础。17世纪的荷兰是海上强国,为了和葡萄牙、西班牙、英国争夺海上霸权,需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法理论。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发生了“三十年战争”,许多国家都卷入了这场混战,战争给各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战争中国际法规的思考。
——摘编自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
材料二 二战之后,国际法发展到现代阶段。《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的组织法和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目前被普遍当作国际社会的“宪法”。《联合国宪章》把国家使用武力的权力严格限定在“自卫”范围之内,确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立后,也催生了相关的国际经济法规,为贸易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发展创造了契机。随着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和普遍化,以及核战争和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个人的利益和人类整体利益也在国际法中得到了更多的体现。
——摘编自王军杰《二战后的国际法
及其发展趋势》
材料 不同时期的国际法(部分)
时期 | 国际法(部分) |
区域国际规范时期 | 古希腊城邦战争条约:承认战争有合法与不合法,保护国家不受侵犯,保护宗教圣地,履行同盟义务被认为是战争的合法理由。古罗马战争条约:最后通牒、宣战仪式、休战协定。 |
近代国际法时期 |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1899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签署《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等一系列战争规制公约。 |
现代国际冲突法时期 | 1920年《国际联盟盟约》:“凡任何战争或战争之危胁,不论其直接影响联盟任何一会员国与否,皆为有关联盟全体之事,联盟应采取适当有效之措施以保持各国间之和平。”1945年《联合国宪章》:“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
——整理自田大治《论战争对国际法的促进和发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以“战争与国际法”为题写一则历史短文。
(要求:表述成文,叙述完整;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条理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