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1954 年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②1982 年宪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③1997 中共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
④2018 年十三届全国人大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
①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倡议 ②推动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生效
③创立“金砖国家”合作机制 ④倡议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记 | 鸿 | 敕 |
验 | 胪 | 持 |
, | 卿 | 节 |
开 | 崔 | 宣 |
元 | 忻 | 劳 |
二 | , | 靺 |
年 | 井 | 鞨 |
五 | 两 | 使 |
月 | 口 | |
十 | 永 | |
八 | 为 |
①汉代从①城市出发最远可以航行到印度南部
②元代马可·波罗由②城市经海路回到威尼斯
③宋代开辟了由③城市到达日本和朝鲜半岛的航路
“今介甫(王安石字)为政……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 |
(北宋)司马光《传家集》 |
“国家一统之业,其合而遂裂者,王安石之罪也” | (南宋)罗大经《鹤林玉露》 |
“适应于时代之要求而救其弊,其良法美意,往往传诸今日莫之能废” |
(晚清)梁启超《王安石传》 |
材料一
“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选举之弊,至此而极。然魏、晋及南北朝三四百年,莫有能改之者。”“人主遂不能借以集事,于是不得不用寒人。人寒则希荣切, 而宣力勤,便于驱策,不觉倚之为心膂。”
——清·赵翼《廿二史札记·九品中正》
材料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考试法》规定了考试的具体办法和操作规程。考试分为普通考试、高等考试、特种考试。高等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科目为国文、本国史地、国民党党义; 第二试为专业科目;第三试为面试和成绩审查。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公务员任用条例》《公务员任用法》。1931 年 6 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惩戒法》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组织法》, 但是得不到执行。“多年来官僚主义已构成政治上的最大弊害,而以敷衍塞责、假公济私为尤甚”。
——摘编自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982 年,《吸收录用干部问题的若干规定》颁布,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
单位吸收录用干部要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同时,文件还明确了考试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并确定政府人事部门的主导作用,将以前各系统、各部门为主分散考试改为统一组织。针对干部人员范围过于庞大,缺乏分类管理的问题,这一时期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也在着力推进不同类别干部的管理改革。1993 年 10 月 1 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式建立,考试录用制度也随之确立。
——句华《中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变革趋势》
材料一 维也纳体系不仅仅是一种体系和格局,而且还是一种初级形态的国际秩序,也是当时欧洲政治家们尝试建立某种国际新秩序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从指导国际关系的原则来看,确立了“正统”和“补偿”原则;2、从保障这些原则实施的机制来看,建立了“神圣同盟”和“四国同盟”,以及 1818 年 9 月的亚琛会议中法国的加入形成“五国同盟”, 欧洲协调得到加强,定期举行国际会议,商讨有关共同利益问题的磋商机制;3、从力量框架上看,形成了五国共同支配欧洲的国际关系”。
——张丽东、章前明主编《当代国际关系概论》
材料二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于中国在国际法律体系中的立场和地位
的确立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直以来,国际法长期处于西方主导之下,中国等亚非国家被这一体系边缘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改变这一格局的一次尝试,它提出了代表亚非国家观念的国际法
新思维。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它不仅仅是对《联合国宪章》的简单重复,而是选取了一些方面予以强调,表明了中国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中国同各国交往的基本出发点和总体思路,成为中国进入国际体系、参与国际法律制度建设的基调。
——摘编自何志鹏、孙露《大国之路的国际法奠基》
材料三 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
外交政策宗旨,坚定不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友好合作……世界多极化、经
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革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和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岛。我们呼吁,各国人民同心协力……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要同舟共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摘编自中共十九大报告
材料 “春秋决狱”是汉代士大夫创造的一种司法模式,在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春秋》等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故称“春秋决狱”。“春秋决狱”的首倡者是汉初大儒董仲舒,通过下面案例,可见“春秋决狱”之一斑。如:“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 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这是一个关于儿子为援救父亲而误伤父亲应否视同殴打父亲的“不孝”罪行加以重惩的疑难案件,董仲舒援引《春秋》之义认为某甲没有殴父之心,故不应追究。
——摘编自范忠信、陈景良主编《中国法制史》
阅读材料,提取关联信息,自拟一个题目,并结合“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相关史实,写一篇历史小论文。(要求:立论正确,史论结合,逻辑清晰,表述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