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强调特殊功勋的正向意义
②意在保持行政连续性与稳定性
③存在方便任人唯亲的弊端
④确立了孙中山的文官考试思想
①专署、 区公所与省、县权力分立、彼此制衡
② “四级两辅制”适应了解放区日益扩大的需要
③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类管理干部制度由此确立
④大行政区政权建设为新中国政权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①第一家航空公司成立 ②大陆第一条高速公路建成
③第一条城际铁路通车运营 ④第一条地铁建成
①现代科技进步具有革命性的意义
②人工智能已覆盖人类所有社会生活
③国际社会谋求合理利用人工智能
④智能化创新需要各国携手共同研究
晚清至民国邮政大事记(节选)
时间 | 事件 |
1842 | 英国率先在通商口岸开办“客邮”,实行本国邮政章程,收寄中外和中国国内互寄的邮件。 |
1878 | 海关试办邮政,收寄华洋公众信件。 |
1897 | 大清邮政官局正式开办,将各海关寄信局统一改为邮政局。 |
1902 | 大清邮政局大幅降低邮费,扩展邮政业务,民信局受到极大冲击。 |
1913-1914 | 北洋政府彻底废除驿站制度,所有公文归邮局递送。中国加入万国邮会。 |
1919-1922 | 在巴黎和会和华盛顿会议上,中国提出邮政为“主权所在”,客邮“侵害中国主权”须撤除,获得列强同意。 |
①推动信息交流 ②见证国家独立 ③业务规模扩大 ④逐渐接轨国际
①集中统一 ②计划发行 ③经济发行 ④平衡稳定
材料一 秦汉时期,为统一的郡县制国家初创之时,统治者对于如何治理基层社会,缺乏经验借鉴,故按照郡县制的层级控制方式,将行政机构逐级往下延伸在基层社会内部。如两汉政制, “凡县户五百以上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为县的下级机构,负责人为“有秩”或“啬夫”,由郡或县任命。乡之下,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
材料二 在清代基层社会的治理上,史学家存在着观点分歧,但都不否认清代基层社会同时存在着两套组织系统:一是官方所设立的基层社会控制系统,如保甲、坊厢,使得国家力量渗入到基层社会;一是基层社会自发产生的、并受官方认可的社会组织,如家族、宗族、社仓、书院等,使得基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我管理。此种治理模式不仅是事实上的存在,而且得到了皇帝的认可。如1670年,康熙颁布《圣谕十六条》,阐述了清王朝在基层社会治理上的理想模式,其中两条即是“笃宗族以昭雍睦”“联保甲以弭盗贼”。
——上述材料摘编自曹正汉、张晓鸣《郡县制国家的社会治理逻辑》
材料三
——摘自姜晓萍、谭振宇《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重要论述的深刻内涵与理论贡献》
材料一:万历年间,正是一条鞭法在江南盛行的时候。在南直隶执行一条鞭法的是海瑞,他在应天巡抚任内推动甚力,徽州府属下六县,“均平”成为改革浪潮。所以,士绅声称,“天下之道,贵乎均平。故无由不得其平则鸣。歙县久偏重赋,民困已极,躬遇仁明在位,备臣情款,恳乞均平”,要求将徽州府的人丁丝绢(税粮项目之一)分摊六县而非偏派歙县。
——摘编自李义琼《晚明徽州府丝绢事件的财政史解读》
材料二:围绕丝绢应如何负担产生纷争。歙县据《大明会典》“直隶徽州府夏税”一项只载具体数额,并未注明由歙县独揽,主张人丁丝绢应由六县分摊;其余五县“耆民里老”等联名上呈,“祖宗成法不可变”,要求按照《黄册》所记由歙县单独负担,且将矛头直指户部和内阁。此后双方反复抗争,甚至引发“激变”……最终中央政府处理了丝绢事件,实际上并未加派六县,故名“共免两全之法”,随后刊刻了《条鞭赋役册》,永为定规。与此同时,对“激变”的主谋者进行逮捕和审判。
——据[日]夫马进《试论明末徽州府的丝绢分担纷争》等整理
材料三:《大明律》卷十八《刑律·劫囚》规定:“若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聚众中途打夺者……因而伤人者绞。杀人及聚至十人为首者,斩。”刑部据此严惩激变的主谋者程任卿,他被拟判“监候处决”。但在审判过程中,程任卿“切查律例所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被指控为“聚众中途打夺者云云”的罪情,故不应强用该条文。他进一步提出生员为了保卫家国的理法,“为乡党而公言其是非”,“何有大罪?”最终,刑部改判。后程任卿又得以减刑充军,因军功被授予把总归乡。
——据[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等整理
材料:英国东印度公司大事年表(节选)
时间 | 事件 |
1600年 | 英国东印度公司正式成立。英王颁布“特许证”,授予公司贸易独享权,司法权、媾和权等政治权利。 |
1657年 | 公司初步确立合股制度,股东数量爆增。 |
1689年 | 公司提出要在“领土霸权的基础上”保卫公司的“商业霸权”。 |
1720年 | 公司将中国的瓷器、茶叶等商品运往欧洲,获利颇丰。 |
1757年 | 公司发动普拉西战役,并占领了印度的孟加拉地区。 |
1773年 | 国会授予公司出口茶叶到北美的专利权。 |
1813年 | 国会授权英王颁布“特许状”,规定取消公司对印度贸易垄断权,给予公司对华贸易及对茶叶和鸦片贸易垄断权。 |
1833年 | 国会授权英王颁布“特许状”,规定取消公司的全部贸易特权,仅作为行政机构继续殖民统治。 |
1857年 | 国会正式剥夺东印度公司在印度各地的统治权,收归英国政府进行直接统治。 |
1874年 | 公司解散。 |
——据汪熙《约翰公司:英国东印度公司》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