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儒学传》(上) | 是时四方儒士,多抱负典籍,云会京师。俄而高丽及百济、新罗、高昌、吐蕃等诸国酋长,亦遣子弟请入于国学之内……儒学之盛,古昔未之有也 |
(宋)《南部新书》(上) | 西市胡人贵蚌蛛而贱蛇珠。蛇珠者,蛇所吐尔。唯胡人辨之 |
白居易 | “胡为秋夏税, 岁岁输铜钱。钱力日已重, 农力日已殚。” |
柳宗元 | “蚕丝尽输税, 机杼空倚壁” |
杜荀鹤 | “任是深山更深处, 也应无计避征徭。” |
材料一
孟子认为先王因为有善心,所以才实行仁政,仁政之所以是正确的、合理的,是因为它植根于人的本性中,是合乎人性的。他总结历史经验,发现桀纣之失民,实际上是失去了民心。反之,汤、武无敌于天下,就在于“四海之内皆举首而望之”,顺从了天下民心。因此认为君主之行事,必须以民意为依归,认为民意即天意,若君主不能以人民意志为意志,人民可以把君主当作仇敌,起来推翻他。孟子希望国君能“贵德而尊士”,让“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做到了这一点,就能广泛地招揽人才,达到“王天下”的目地。孟子还主张发展经济、轻徭薄赋,使人民安居乐业,同时对人民施行教化,以达到王道。
——摘编自李秋华《孟子仁政思想初探》
材料二
稷下学宫整体上是齐国官学,但前往讲学的学者大都办有私学,带其弟子同入稷下学宫。众人推举学界名流来担任学宫的祭酒,国君不直接干预教学与学术研究。学宫中容纳“百家之学”,成为百家争鸣的文化沙龙。荀子在学宫三为祭酒,对儒学进行了改造。他扬弃以往儒家天人合一的传统观念,吸收春秋以来具有自然主义倾向的天道观,构建其天人关系学说。
——张秉楠《稷下学宫与百家争鸣》
材料 政治体制、政治机构适时的调整,是政府活力的表现,也是保持社会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这种调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哪一个时期调整得快一点,整个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就会快一点。这在汉武帝时期、唐前期表现得尤为突出。
——据吴宗国主编《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等
围绕材料,结合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具体史实,自拟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阐述。(要求:明确写出论题,阐述须史论结合。
材料 元封五年(前106年),汉武帝设十三部刺史,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强宗豪右,田宅喻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与此同时,汉武帝通过“算缗”“告缗”剥夺豪强地主土地。“算缗”即财产税,又称为“算”,由个人申报,财产一万以上者每万钱征收120钱,不足万钱免征。这本来是针对工商业者的专门税收,但当土地成为私有财产以后,其也被纳入征税范围。因为财产计算由个人申报,地主、手工业主隐瞒不报现象多有。元狩四年(前119年),武帝诏令检举偷税行为,检举内容一经查实,财产没收,并将其家产之半奖励检举人,是为“告缗”。全国将近一半的大地主、大手工业主、大商人因告缗而被没收家产。元狩三年(前120年),御史大夫张汤建议盐铁官营,这一建议于元狩六年(前117年)全面实施,由国家在出产盐铁的郡国设立盐铁官,统一负责盐铁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盐铁收入归于国库,收到了“民不益赋而国用饶”的效果。元狩五年(前118年),武帝统一发行五铢钱,严格形制和重量,规定五铢钱周边和中间方孔的四周隆起,规定钱径、孔径、厚度,使其文重一致。但因为各郡国分散铸币,铸币质量难以统一,为盗铸留下了空隙,盗铸屡禁不止。元鼎四年(前113年),武帝下诏停止郡国铸钱,以前所铸钱币一律熔毁,由上林三官统一铸造,非上林三官钱不得流通,违者严惩。元鼎二年(前115年),桑弘羊“置均输以通货物”,之所以称为均输,桑弘羊解释说“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其具体内容就是在中央大司农之下设立均输令,各郡国设立对应机构和官员,把规定的各地贡赋折合成本地出产最多最便宜的物品,再由均输官把该物品运往需要的地方售出,收益归国家所有。
——摘编自臧知非《汉武帝财政改革与中央集权的强化》
材料一 敦煌户籍残卷所见唐代均田户受田情况表
户籍年代 | 均田户数 | 受足户数 | 平均每户应受田亩数 | 平均每户未受田亩数 |
高宗时期 | 1 | 0 | 101.0 | 69.0 |
武则天时期 | 4 | 0 | 143.5 | 102.0 |
玄宗时期 | 32 | 2 | 148.7 | 106.6 |
代宗时期 | 11 | 2 | 149.3 | 89.8 |
注:唐代上柱国按规定受勋田3000亩,表中是排除了上柱国户后的数据。
——改编自王仲荦《隋唐五代史》
材料二 白居易的《赠友》描述了两税征钱导致钱重物轻而伤农的现象,“胡(何)为秋夏税,岁岁输铜钱。钱力日已重,农力日已弹”;表达了对租庸调法的认同,“庸必算丁口,租必计桑田。不求土所无,不强人所难。量入以为出,上足下亦安”,主张“复彼租庸法,令如贞观年”。柳宗元的《答元饶州论政理书》指出,两税法实行按户等征税,富人贿赂官吏求居下等以逃税,导致“贫者愈困饿死亡而莫之省,富者愈恣横侈泰而无所忌”。他认为要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只有“舍其产而唯丁田之间”,即恢复以身丁为本的租庸调法。
——改编自付志宇《唐人诗文所见两税法变革补证》
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评析白居易、柳宗元对唐代税制改革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