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亮是一名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家里还有一个弟弟。因为家庭经济负担比较重,父亲不想让小亮继续上学,把他送到一家理发店当学徒。小亮几次哭着请求父亲让他上学,可是父亲以家中生活困难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小亮把情况向班主任做了反映,在学校的关心下,小亮终于圆了上学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