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代 | 分等标准 |
汉 | “万户以上为伞”“减万户为长” |
唐 | “户口多少”“资地美恶” |
明 | 纳钱粮的数额 |
清 | 冲(交通要冲)、繁(政务繁杂)、遗(赋税拖欠)、难(命盗案多)“四项兼者为最要”,派能力强的官员管理 |
① | 十三州部刺史 |
② | 十道监察区 |
③ | 台谏合一 |
④ | 六科给事中 |
丁鹏振 | 16岁负笈入城,19岁中县试;废科举之年肄业于南菁书院,时同窗多留学日本,其因家庭因素遂在小学任教员、校长以及乡议会议长等职 |
蒋标 | 少时研求数理化等新学。后风气渐开,以算学、汽学两科中生员。废科举前任高小算学教习、小学校长,后任荣巷女学教员。入民国,以经商为主 |
俞霖 | 23岁中生员,后设馆授徒为业;1905年肄业于南菁高等学堂,归乡设改良私塾。入民国,任乡董、县立实业学校教员 |
俞家振 | 21岁中生员,1907年肄业于江湾蚕桑学校、苏州法政学堂,任无锡自治筹备参议员。入民国,任县议事会议员、省立育蚕试验分所所长、县公署第四科科长等职 |
年份 | 1891 | 1901 | 1911 | 1914 | 1922 | 1939 | 1943 |
文官数量 | 79241 | 116413 | 172352 | 280900 | 317721 | 387400 | 710600 |
材料一
两千多年前,中国经过春秋战国五百多年的混乱,很多地方出现私田开垦,“公田不治”的情况;“邦无定交,士无定主”。然而“铁制农具+小农经济+君主官僚体制+儒道法意识形态”的中国传统文明终于成型。
——摘编自潘岳《中国发展面临着深重的危机与难逢的机遇》
材料二
——改编自张福运《对中国近代史上革命与改良的再认识——民族复兴的视角》
材料一 法国启蒙运动领袖伏尔泰曾著有《风俗论》赞誉中国“通过层层严格考试的人才能进入……衙门任职……人们全然不可能设想一个比这更好的政府……”法国重农学派魁奈更认为“中国的专制君主不持偏见……一切官职均经科举获得,只把哲学作为宗派,把文人奉为贵族”。一直到1855年,英国期刊文献和议会辩论中,仍认为没有任何其他国家(包括罗马帝国)先于中国采用竞争性的文官考试制度,中国有更多社会群体享有“竞争(文官)的自由”,且“没有操纵的提名,也没有可耻的党争”,有的是“(封建社会)平民政治的内涵”。
——摘编自【英】汤因比等《展望二十一世纪西方文官制度》
材料二 李鸿章在1864年就批评中国士大夫沉浸于章句小楷之积习,建议“欲觅制器之器与制器之人需专设一科取士”,梁启超《公车上书请变通科举折》要求“停止八股试帖,推行经济六科,以育人才而御外侮”。……光绪二十四年诏令“向用四书文者,一律改试策论……第一场试中国史事、国朝政治论五道;第二场试时务策五道,专问五洲各国之政专门之艺;第三场试四书义两篇,五经义一篇”。1905年清政府再有诏书“饬令各督抚设学堂,将俾全国之人,咸趋实学,以备任使……著即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
——据【日】宫崎市定《科举史》、【美】艾尔曼《晚期帝制中国的科举文化史》改编
材料一 西汉董仲舒首创以春秋经义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经过魏晋南北朝礼的进一步入律,形成了以“礼法结合”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一思想至唐代达到圆熟程度,其突出代表是《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它体系完备, 包罗广泛,上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及隋代法制之大成,下开宋元明清立法之风气,其影响曾覆盖整个东亚 ,被称为“东方罗马法”,是“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
——摘编自李杰《从法律用语看<唐律疏议>“礼法结合”的特点》
材料二 1907年9月, 清廷派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共计5编,1569条。第一编:总则,法人、物、权利等8章。第二编:债权,契约、广告、证券等 8章 。第三编:物权,所有权、永佃权、担保等7章。第四编 :亲属,婚姻、亲子、监护、抚养之义务等7章。第五编:继承,遗嘱、特留财产、债权人与受遗人之权利等6章。该法: 一是“注重世界上最普通之法则 ”;二是 “原本后出最精之法理” ;三是 “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是“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大清民律草案》不仅在体例上克服了以往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缺陷,初步形成独立的、系统的民法典, 而且在内容上确立和贯彻了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贾孔会《晚清民法近代化论略》
时间 | 大事 |
1841年 | 两广总督祁贡上《请推广文武科试疏》,提出变革选官制度的动议。 |
1864年 | 李鸿章提出“欲觅制器之器于制器之人,则或专设科取士”。 |
1898年 | 清廷加设经济特科,选拔“经时济变之才”。 |
1898年 | 6月23日光绪帝发布上谕改试策论;9月,慈禧太后下令所有考试悉照旧制。 |
1901年 | 清政府通令各省书院改为学堂,各府、州、县学改为中小学堂。 |
1901年 | 颁布《学堂选举鼓励章程》,凡由学堂考试合格毕业生,均给予出身,对成绩优秀者再行考试,殿试后“因材器使,优予官阶”。 |
1903年 | 颁布《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规定留学生归来后的待遇和地位。 |
1904午 | 颁布《奏定学堂章程》,统一全国学制,并对国内学堂毕业生的出身和奖励做出规定。学堂选官制度正式建立。 |
1905年 | 直隶总督袁世凯、湖广总督张之洞等请立停科举以便推广学堂,被清廷采纳。 |
1905年 | 拟定《奏定考验出洋毕业生章程》,规定对留学生根据考试优劣给予官职。留学生选官制度确立。 |
1913年 | 北洋政府颁布《文官考试法草案》,文官考试制度建立。 |
——依据《中国近代史》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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