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 | 州 | 郡(国) | 县 |
秦朝 | — | 48 | 1000余 |
西晋 | 19 | 172 | 1 232 |
唐初 | 300余 | — | 约1500 |
县别 | 庆阳 | 合水 | 镇原 | 清涧 | 绥德 | ||||||
机关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议员 | 委员 | |
党派 | 共产党 | 23 | 3 | 20 | 3 | 20 | 3 | 54 | 7 | 54 | 5 |
国民党 | 17 | 3 | 14 | 3 | 17 | — | 33 | 3 | 50 | 7 | |
无党派 | 24 | 3 | 27 | 5 | 12 | 6 | 67 | 1 | 102 | 1 |
时间 | 解放区工作事项 |
1948年10月 | 长春解放后,改造基层政权,取消旧的保甲机构,建立了区公所。 |
1948年11月 | 沈阳解放,及时打碎旧政权机构,废除保甲制度,建立街道政权组织。 |
1949年3月 | 北满各省普遍召开了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村人民政府委员会。 |
时期 | 制度名称 |
国民革命时期 | 农民协会和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制度 |
土地革命时期 | 苏维埃代表会议制度 |
抗日战争时期 | 参议会制度和“三三制” |
解放战争时期 | 各界(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 |
新中国成立后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以下对表格内容表述正确的是( )
时间 | 计划生产的工业产品 | 计划管理的商品 | 计划供应出口商品 |
1985年 | 120种 | 188种 | 70种 |
1987年 | 60种 | 23种 | 36种 |
材料一 关于明代总督制度《春明梦余录》记载"正统而后,或变生于腹里,或蜂起于边睡,而诸边诸省一时抚臣多不能振联属之策,兴讨师之罪,保境以自全",故"列圣振长策而议联属,边防腹里多设总督,以联属而节制之。明代总督辖区大于巡抚的原则也是相当清楚的,如两广总督、湖广总督,三边总督、宣大总督、蓟辽总督等等。《明史·职官志》虽然把督抚列入中央监察系统,但对于督抚总领一方,凌驾三司的事实也直言不讳,"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
——摘编自史云贵《承袭与变异∶明清督抚制度述论》
材料二 公元前227年始,罗马首次启用"行省总督制",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行省制度。统治初期,行省总督主要负责征收什一税,同时,他们不断往来于各地的巡回法庭,忙于处理案件。派赴行省的总督基本上是才能出众的"精英",但实际上他们作为军事统帅,长期供职于军队。行省法令的颁布,基本上遵循了一些城市原有的法律制度,并为一些矛盾激化的城市起草和制定新的城市法。罗马还设立了专门审理行省居民控诉行省总督案件的特殊法庭。但在尊奉"祖先惯例"的传统下,不得过度干预行政官员的职权,致使在共和国后期,行省官员飞扬跋扈的现象屡禁不止。
——摘编自宫秀华、王允《罗马国家统治制度的创新》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明代初期总督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行省总督制实施的特点及原因。
材料一:汉代由宰相一人掌握全国行政大权,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于几个部门。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政府一切最高命令,皆由中书省发出。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经画敕后,即成为皇帝的命令,然后行达门下省。若门下省反对此项诏书,即将原诏书批注送还,皇帝之“画敕”亦等于无效。门下省复核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
——摘编自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材料二:在世界各民族中,英国体现着一种独特的发展方式。这种方式以和缓、平稳、渐进为主要特色。与其他国家一样,英国的历史也充满斗争;所不同的是,斗争的结果在英国不是一方压垮另一方,而是双方都在斗争中自我更新,最后融合成一种新文化。这个稳重的民族为现代世界奠定了好几块基石:英国最早实现工业化,成为近代大工业的开路先锋。英国最早实行政治变革,为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树立了样板。
——摘编自钱乘旦《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
材料三:孙中山指出:“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但其共和政制设计并非完全照搬西方国家,在强调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还有考选权与纠察权。“考选制和纠察制本是我中国固有的两大优良制度,……我期望在我们的共和政治中复活这些优良制度,分立五权,创立各国古今所未有的政治学说。”
——摘编自郭辉《孙中山的“共和”政制构想及其特征》
材料 1902年,清政府在“帑项奇细”、“库储一空如洗”的财政困境中,开始注目于“商政”,讲求商务,于翌年7月在中央设立商部,以为“振兴商务”之地。商部之设,由政府出面倡导实业,不能不说是一个大变化。
商部成立后,即着手制订商律,先后颁行了《商部章程》《奖励公司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商会简明章程》等一系列商法。这些商法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但为工商业者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合法权利提供了某种保护.也为解决商事诉讼提供了若干法律依据,因而又多少改变了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古老传统,对于扭转“狂于积习”、“耻言贾易”、卑商贱商的社会风气也还是有些好处的。1906年,清政府对中央各部进行改组,将工部并入商部,成立农工商部,将原由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邮政事务划归新设立的邮传部,继续推行商部的奖励实业政策。同年颁布了《奖励商勋章程》,第二年又先后颁行了《华商办理实业爵赏章程》和《奖励华商公司章程》。这些章程构成了清政府奖励实业政策的基本内容。奖励可分三类:一是有高超技艺的手工艺人和有所发明创造者,二是实业提倡者,三是投资于实业者。章程中规定,办理1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男爵,办理2000万元以上实业者赏给子爵。“由是国人耳目,崭然一新,凡朝野上下之所以视农工商,与农工商之所以自视,位置较重。曾一度出现“‘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的局面。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