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大会解决一切有关战与和的问题,并且选举长老议事会成员和监察官。 国王和长老议事会可以在公民大会上“提出或废除议案”,但人民必须有表决权。 5名监察官全部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并代表全体公民行使监察权和民事审判权,对国王实施监督权。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政治权力逐渐由国王转移到了国会和执政党手中,政府官员的任用,均由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掌握。结果政党的更迭导致政府行政人员大规模更换,政局不稳,引起英国资产阶级的强烈不满,进而英国资产阶级产生了改革官吏制度的要求。1700年,议会通过《吏治澄清法》,区分了“政务官”和“事务官”。1701年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凡受国王的任命及取得国王年金,皆不能当选为下院议员。”1805年,英国财政部率先建立常务次官制度,首先设立了一个地位相当于副大臣的常务次官负责主持政府的日常工作,不参加政党活动,不随政党的更迭而更换,长期担任实际行政职务。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英国资产阶级建立高效政府的需要。1830年后,这项制度在内阁各部全面推广。
——摘编自古燕《西方政治的稳定器文官制度》
材料二:工业革命后的英国蒸蒸日上的态势与人才奇缺、效率超低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矛盾不断升级,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1855年和1870年,议会分别通过两项枢密院令,强令所有部门举行任职考试,标志着英国文官制度的最终确立。英国在文官考试录用过程中,吸取了科举制度的合理内核,把公开竞争放在首位,严格按成绩排列名次,择优录用,只有知识和能力的优劣,而无权力、地位、资历及人际关系的因素。此外,人才主义也是英国文官考试的一大原则,过去一贯重视“通才”,1968年改革后增加了“专才”的比例。英国文官的考试录用制只限于文官,即政府行政部门内所有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竞争考试录用,无过失可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摘编自姚琦《略论西方主要国家文官考试制度》
材料:进入中国近代,思想家们主要讨论的是社会政治问题。“爱国—救亡—独立”是这一时期思想发展的主流。大不列颠的大炮轰开了紫禁城古老而又厚重的大门以后,中国进入了灾难深重的时代,这是一个大动荡和大变革的时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的变革,像雷电奔驰般进行着。在一个亟须为国家与民族解除忧患的时代里,燃眉之急的民族矛盾和阶级斗争使得思想家们无暇顾及,而把精力投入紧迫的社会政治研究与实践中去,进而各种思潮博弈开始。
——摘编自刘如梅、张韬《近代中国特殊国情下的思想博弈》
根据材料并结合中国近代史相关知识,围绕“近代思想家的社会政治研究与实践”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简要论证。(要求:论题正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唐代乃至整个中国传统社会,君王在司法审判方面,都享有最高司法权和最终决定权,君王处理意见,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具有举足轻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官僚系统是处在帝王与百姓之间的中间层,地方官员而言尤其如此。这些地方官员是国家统治和法律实施的中枢力量,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是法家化的,但运用律法审理狱讼的大多是儒家化的司法官员。唐代儒家化的司法官员不仅负责唐律的实施,而且使唐律在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教化功能。无论是帝王在诏令中对违法犯罪案件作出决断时,还是司法官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无不注重对唐律教化功能的运用和发挥。
——摘编自厉广雷《儒家法律教化思想与唐代司法》
材料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拥有制定宪法、法律、法令、条例的权力。这些规定,对地方政权机关的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行为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规范。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发布训令、命令、通令、指示,要求地方遵照执行,还建立了巡视和检查工作制度,派遣特派员或工作团到地方监督处理行政事务。中央还有撤换和变更下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权力。
——摘编自李国忠《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材料 《唐律·名例一》规定:“告言诅詈(诅咒)祖父母父母”为“不孝”,列入“十恶”重罪,处绞刑。《唐律·名例六》规定:“诸同居……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汉宣帝时亲属相隐的范围为父子、祖孙、夫妻。唐律扩大至兄弟、兄弟妻、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唐至清的刑律均规定:“告越亲近的尊亲属罪越重”。
在古罗马,家长是一家之主,其妻、子、媳、孙子、孙女等家子无独立人格,即使家子贵为元老、将军,也不得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罗马法曾规定对尊亲属和对卑亲属提起刑事诉讼都相互丧失继承权,但又明确规定: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古罗马的容隐亲属范围仅限家长的妻、子、媳、孙子、孙女,未涉及兄弟、伯叔等。在古罗马帝政时期,罗马法还允许子女可以在受家长虐待及侵害其特有财产等情形下,控告家长(父)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摘编自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