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郑某原来是某中学的“三好学生”。在电子游戏厅结识了几个“赌友”后,经常旷课聚赌。老师和家长多次批评教育,他都听不进去。为了偿还赌债,他经常与“赌友”一起在校外扒窃,曾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次,仍不悔改。一天,当他在一家商店盗得价值几千元的商品后,再次被抓获。经人民法院审理,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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