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凡田,六年一班(赐给)……若以身死,应退田者,每至班年,即从收授。
——日本《田令》
材料二:武德七年(公元624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凡天下丁男(成年男子),给田一顷……所授之田,十分之二分为世业(即世业田,身没不还,世代承耕),余以为口分(即口分田)。……(身死),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唐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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