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打车软件”属于商品,因为其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②“打车软件”不是商品,因为其是“无形”的服务
③“打车软件”方便了乘客,这是商家开发软件的目的
④“打车软件”作为商品,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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