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改革开放之前,城镇住房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住房通过职工所在单位,按照工龄、职务、学历等打分排队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后的住房,只收取象征性的、近乎无偿使用的低租金。这种住房制度不仅住房建设投资“有去无回”,而且收取的低租金不够支付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费用,同时职工对住房形成“等、靠、要”观念。1978年,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1949年的4.5平方米下降到了3.6平方米,缺房户占当时城镇总户数的47.5%。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始于1979年,从新建住房全价出售起步。1979—1991年,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公房出售试点、提租补贴试点和全面起步三个阶段。经过1992—1993年房产过热期之后,199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确定房改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1998年7月,国务院明确提出“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一年,中国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8.66平方米。
——邹东涛等《发展和改革蓝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