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近代转型期,英国的家庭结构以父母与未婚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为主,子女的“立身期”在亲子关系中占有相当大的时间比例。据本·阿莫斯研究,中下层家庭子女在外当仆佣学徒的“立身期”年龄大约在15~24岁之间;又据斯通估计,他们离家时的年龄一般在10~17岁之间。因此,尽管个人情况互有差异,但从整体上看,当时英国青少年中的大多数在核心家庭结构中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时间较短。一旦成婚,子女多另择新居,与父母的关系已超出核心家庭范围。
——摘编自陈勇《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关系研究的新取向》
材料二 ……随之而来的,是以家族为中心的社会的法律支持也崩溃了。旧的司法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以血缘为主的社会结构,它承认家长的特殊地位;男女不平等……它认同儒家教诲,认为父子应互相庇护,逃脱司法审判。这些反映封建社会关系的准则,显然与快速变化的时代是不协调的。在晚清和早期民国时代的新法典中,已承认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男女平等、妇女的财产继承权等,家族社会的古老的司法基础瓦解了。
——摘编自(美)徐中约《中国近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