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在法律制度上,秦代崇尚法治(采用法家思想)……在法律的实施上,秦代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法网过密导致了社会矛盾的迅速激化,并称为秦王朝迅速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材料二: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秦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汉律特别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废止了部分肉刑,反映了司法的进步。
——摘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三:洪武三十年颁布的《大明律》是中华法系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有关经济(严惩贪污、贿赂等)、行政、军事和司法制度方面的立法,较之前代更为发达……在量刑上,明律是“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摘自《中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四:废丞相后与丞相地位近似官职的基本职权情况表
时间 |
职位 |
基本职权 |
明中叶后期 |
内阁首辅 |
拥有标拟权,但不是合法宰相,地位经常受到挑战 |
清朝雍正年间以后 |
军机大臣 |
承旨拟军传达皇帝旨意 |
(备注:内阁是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设立于明成祖时,职权范围并不明朗,不能直接干预六部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