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汉初在总结秦亡教训时,认识到收取泰半之税(注:农民收成的之二上缴国家。)是造成秦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调整赋税政策。汉代赋税主要包括田租和口赋。口赋是汉代向百姓征收的人头税。算赋是其中的一种,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开始征收,征收对象是十五至五十六岁的成年人,每人一百二十钱为一算。汉高祖减轻田租,实行什五税一,即从农民的土地收获中征收十五分之一的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为鼓励百姓从事农业,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税之半”。同时算赋减至四十钱。十二年(公元前168年)又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租税之半”。此后的十二年中全部免除了农民的田租,直到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又实行令民半出田租,即实行三十而税一的税率,并从此成为定制,终西汉之世没有再变。
——据漆侠《中国改革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