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明初沿用历代匠籍制度,凡在籍手工业工匠必须受工役管理机构的支配,定期无条件为政府服劳役。成化、弘治时期,朝廷将强迫轮班匠亲身服役逐步改变为纳银代役,无力纳银允许亲身服役。到嘉靖末年,轮班工匠一律征银,朝廷以银雇工。清政权建立后,宣布“今各省俱除匠籍为民”,后又将班匠银归并由亩或地了代征,使“手艺贫民受益良多”。但统治者认为“市肆之中,多一工作之人,即田亩之中少一耕稼之人”,对工商业实行重税政策,对手工业产品实行限价收购。
——白寿彝《中国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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