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0年革命爆发后,长期议会立即着手改革法官的薪俸制度。议会规定,法官的薪俸统一固定为年薪1000镑,由关税收入直接拨付,1701年《王位继承法》第7条明确规定法官在从事司法工作期间,有权获得固定的薪俸。此外,法官获得固定薪俸外补贴和各项杂费收入的权利也得到认可。相对于17世纪初期的年薪标准,法官的合法收入有了大幅提高,特别是固定薪俸外合法收入年均超过500镑,占全年收入的1/3以上,在个别年份(1691年),甚至超过了固定年薪。固定的司法工作收入成为了英国专职法官保持独立精神最基本的物质保障。
——摘编自邵政达《革命与司法:17世纪英国普通法法院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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