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汉循周法,商贾有税,流人贩买,故矜免之。”到了唐朝,也主要以商人为征税对象。宋朝又明确规定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岭南商贾赍生药及民间织缣布非以出售者,均不纳关税。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只注重货物的贡献御用,而不注重征收关税。清朝皇帝提及开海贸易,训谕:“天朝嘉惠海隅,并不以区区商税为重,务随时查看情形,固不可于国体有防。”
——徐信艳、王昉《中西方古代关税思想的特色比较》
材料二:中英《南京条约》第十条规定:英国商人在中国通商口岸经商“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从此以后,直到一九三一年国民党政府乞求帝国主义国家取得形式上的关税自主权为止,中国的海关税则,非经帝国主义国家一致同意,不得更改。19世纪60年代,清政府同意“海关聘用英、法、美三国人员帮办税务”,中国海关成为列强侵华的工具。19世纪70年代后,收回关税自主权的呼声渐起。如郑观应提出“收我利权,富我商民,酌盈剂虚”;张謇不仅著书立说,还应起成立“主张国际税法平等会”,敦促巴黎和会承认中国关税自主。
——夏保国《中国近代关税自主权的丧失与收复》
材料三:1985年,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税条例》和新中国第二部《进出口税则》,明确指出了关税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进出口税则》采用了当时国际上通用的、比较科学的商品分类目录,将进口税设最低和普通两栏。从1985年到1991年,根据各种情况变化,我国对税率进行了多次小范围的调螯,先后调低了 83种进口商品的税率,调高了 140种商品的进口税率。
——曹泉《中国关税政策效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