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之……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之任期为四年,同任副总统之任期亦然,大总统与副总统,应依照下列手续选举之……”
材料二:宪法规定立法权归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制议会。总统任期7年,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议会采取两院制,参议院通过间接选举产生,有权否决众议院通过的法律。
材料三:“凡未经议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未经议会准许,借口国王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过议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议会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材料四: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有创制法律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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