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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019高二下·吉林期末)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中国古代司法的疑罪从无、从轻

    李竟恒

        传统中国司法制度的主流,尤其重视审慎,以避免冤案的出现。先秦时期司法精神的主流,主张司法的审慎与宽和,《论语·子路》中孔子主张“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作“赦过与辜”,《周礼·秋官司寇·司刺》也主张赦免幼弱、老耄与蠢愚这三种人。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引《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即从夏代的司法精神中,便强调与其造成冤案,宁可达不到执法效果,即宁纵毋枉。周人的《尚书·吕刑》中,尤其强调司法的审慎:“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司法中的疑罪,采取赦免从无原则。汉代孔安国的注解认为,刑狱有疑点的,应该改为较轻的处罚,小惩罚有疑点的,应该完全赦免。按照孔安国的解释,这一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

        秦朝的司法思想以有罪推定为基本底色,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两件事。一次是有人在东郡的陨石上刻诅咒秦始皇的文字,秦始皇便“尽取石旁居人诛之”,陨石旁边所有的居民都被进行了有罪推定,所以杀无赦。类似的例子,秦始皇在梁山宫怀疑身边的人将信息泄露给了丞相李斯,于是便将“时在旁者”全部杀掉。云梦秦简《封诊式》记载,秦法对于犯罪嫌疑人,“无解词,笞讯某”,即一边刑讯逼供,一边要嫌疑人自证清白。这种有罪推定的司法,很容易产生冤假错案,如张家山出土竹简《奏谳书》中,就记载了一个秦代冤案,一个叫“讲”的人,被怀疑偷牛,在严刑鞭打下最终屈打成招,惨遭冤狱,全家遭殃。正是秦朝的这种严酷司法,最终导致“赭衣半道,群盗满山”,路上遇到一半的人都被判定犯罪,漫山遍野都是逃跑的亡命者。

        汉儒继承了先秦主流的司法思想,反对秦朝法律文化。《礼记·王制》:“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即有疑点的案子要拿出来众人讨论,如果大家都认为存疑,便作赦免处理。汉代儒书《孔子家语·刑政》也有:“疑狱,则泛与众共之,疑者赦之”,主张疑罪从无。汉儒贾谊在《新书·大政上》主张:“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即疑罪从无是仁政的司法要求。汉儒刘向在《新序·杂事第四》中曾经记载一个寓言,据说魏国有疑罪,一半的司法人员主张应该做有罪推定,魏王便请教大商人陶朱公。经陶朱公启发,魏王意识到应该“狱疑则从去”,于是“梁(魏)国大悦”,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因而获得民众的拥护。

        这些汉儒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对汉代的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影响。《汉书·于定国传》记载,汉宣帝时廷尉于定国,学习儒家《春秋》,接受了儒的价值观,所以“其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这位司法官员虽然没有实践疑罪从无,但却践行疑罪从轻,比起秦法的有罪推定传统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改善。

        相比于秦朝的有罪推定,儒学的疑罪从轻、疑罪从无思想都是更合理的。当然,从轻和从无二者之间又有高下之分。明代人梅鹫在《尚书考异》中就指出,“罪疑惟轻,贤人以下。忠厚之事,圣人似不止此”,意思是罪疑从轻原则,只是一般儒者就能主张的水平,而疑罪从无,才是真正圣人的司法思想。

    (节选自《南方周末》2019.2.28)

    1. (1) 下列有关“先秦司法精神”的论述,理解正确的一项是(    )
      A . 《论语》中的“赦小过”、上博楚简《仲弓》中的“赦过与辜”以及《周礼》中对“幼弱、老耄与蠢愚”的赦免主张,充分证明了传统司法制度重视审慎的特点。 B . 从《左传》所引的《夏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内容可以断定,夏代的宁纵勿枉的司法体系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疑罪从无或疑罪从轻”精神的萌芽形态。 C . 周人的《尚书·吕刑》中有“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的说法,这表明当时非常重视司法的审慎,对司法中的疑罪采取从轻从无的审理原则。 D . 《尚书·吕刑》提到了“五刑”“五罚”,审案体系较为完备,因此汉代的孔安国在为其作注时,明确指出周代的司法精神同时兼有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两种特点。
    2. (2) 下列说法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
      A . 文章按照时间顺序,条理清晰地介绍了我国汉代以前疑罪从无、从轻的司法思想不断完善的过程。 B . 文章主要采用引用论证的方式,以大量的儒家典籍和史书材料来佐证观点,论述语言平实而周密。 C . 文章在论述汉代司法思想特点的时候,强调了汉儒的主张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深化了文章的观点。 D . 文章结尾对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无的高下进行判定,可以彰显我国古代儒家思想所蕴含的仁爱气质。
    3. (3) 下列选项中,不能对画线句观点起支撑作用的一项是(    )
      A . 如果避免以有罪推定为司法思想底色的做法,就会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增强政权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B . 如果对有疑点的案子加强讨论,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人好恶对断案过程的影响,使结果趋于公正。 C . 如果能坚持遵循“疑罪从去”的断案原则,就可以更好地践行儒家仁政思想,更可能获得民众的拥护。 D . 如果能够辨清“从轻”与“从无”的高下之分,就能丰富司法思想的内涵,为实现圣人之政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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