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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嘉兴实际,现将新国标实施前后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违反规定的,由市质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准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更换。
二,产品公告
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
三,登记和上路
(一)201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明、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二)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视为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备案登记车辆(含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车辆)使用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四)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对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对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予以处罚。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不得载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未满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并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
(六)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国标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
(七)悬挂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号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上道路行驶。
(八)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备案登记车辆所有人可一次性投保至2021年12月31日。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按照自愿原则安装防盗装置,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某市公安局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1月23日
(材料二)
据统计,2013年至2017年的5年间,全国共发生电动自行车肇事致人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5.62万起,造成死亡8431人、受伤6.35万人、直接财产损失1.11亿元。从分析看,全国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数量和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