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1604年英国众议院对国王的抗辩书:“无论就尊严或权威而论,国内并没有最高的常设法院足以和本国会的法院分庭抗礼,本国会的法院得到陛下的圣裁,给其他法院颁布法律,但不接受来自其他法院的法律或法令。
——《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
材料二 下面是《权利法案》中的部分引文:“凡未经国会同意,以国王权威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之僭越权力,为非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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