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宪法规定①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②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的国家主席。③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④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政权。⑤取消实际上存在的领导职务终身制。
——何沁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
“八二年宪法”颁行30年来,“修宪”与社会发展同行。
1988年 |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1993年 |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1999年 | (修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4年 | (修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要求:关键词选择准确;补充史实得当;阐释说明与主题相符;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