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印度茶业虽然在制度的构建主体、组织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不同,但有着根本的共同之处,即实现全体茶业参与者的利益均衡而非仅仅一部分茶业参与者的既得利益,构建有利于整个茶业发展的有效秩序,即他们的整个社会能够建立一个完整有效的生产、销售、组织制度体系,这是其成功的关键。
反观中国情形,正如1891年湖北盐茶牙厘局针对华茶为何衰落进行的调查所指出的那样:华茶在生产、收集以及加工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而资金短缺的部分原因是体制的松散结构。这种结构不仅导致了产品质量的下降,而且还由于茶叶运抵汉口出售之前要换好几手,层层加码使其价格抬升,其标价就比其竞争对手高得多。总之,数百年来在国内贸易中运行得很好的由收集代理人与中间人组成的精致的网络,一旦面对新的体制外竞争形势,却被证明是笨拙的、无能为力的了。
为什么中国不能构建印度、日本等国有效的茶业制度呢?在近代中国,特别是在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干预经济的能力相当弱,也不可能为市场的运作提供具体的规则,同时由于单个企业力量是有限的,那么市场交易规则的构建主体由谁来承担?杜恂诚教授认为:“商会和同业公会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市场操作层面的创建和完善制度秩序的责任。”如果我们将问题的视角放大到中外贸易领域,市场制度的构建不仅需要商会和同业公会肩负其责,而且我们也不能忽略洋商的作用。问题在于,他们构建的制度对利益各方有着怎样的“好处”,以及对经济有着怎样的效果,更值得我们关注。
在中国近代,对外贸易方面和其他行业,国家被排除在制定规范各方之制度的权威之外。中国茶叶对外贸易情况就是如此。19世纪70年代后,中国茶业垄断货源、主导国际市场茶叶价格的优势不复存在,加之贸易不能直营,故在争夺茶叶贸易主导权方面,洋行、买办与茶栈三者之间进行了相互博弈,在此过程中,中国原有的贸易网络与洋行进行了自然的结合。在制度构建方面,洋行、买办与茶栈居于市场支配的地位,一方面他们是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者,另一方面他们更是市场的参与者。在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条件下,他们之间通过“合作”构建了稳固的利益共存关系,在“妥协”中寻求“共识”,在“合作”中共获“好处”。这样,他们构建了另外几大产茶国都没有的组织、制度框架,这些是实现他们各自利益的一种根本保障。
(摘编自张跃《利益共同体与中国近代茶叶对外贸易衰落﹣﹣基于上海茶叶市场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