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文化常常被人叫做“礼乐文化”。所谓“礼乐文化”,也就是明确表明在这种以培养人格、造就文明社会为目的的文化中,礼乐起着核心的与基本的作用。其中,乐既是个人修身成德的途径,也是理想社会和政治的旨归。这与古人对“乐”的认识有关。
虽然儒家一直讲圣人制礼作乐,实际上古人并不将乐视为纯粹人为主观的产物。乐之本,在天不在人。古人将十二律与十二月相配,将五声对应于五行或四季,在现代人看来是牵强附会甚至是无稽之谈,却未看到古人的良苦用心。音律是由人制定的,但却是“天之道也”。音乐与人的主观情感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更不是情感的产物。一方面,与乐相比,人的情感是主观相对的,因人因地因事而不同,嵇康在《声无哀乐论》中写到:“夫殊方异俗,歌哭不同。使错而用之,或闻哭而欢,或听歌而戚,然其哀乐之怀均也。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另一方面,悲伤的音乐未必使听者悲伤,喜庆的音乐也未必使听者开心。
乐如果本出于天,为何又是人的产物呢?这是现代人才会有的问题,现代人相信天人永隔;对于古人来说,天人有别,但天人相通:“天之与人有以相通,如景之象形,响之应声。”天道运行有一定的节律,《史记·律书》中说:“律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气,天所以成孰万物也。”天之节律即人之节律,此节律也是人事的最高规范,依它行事,天下太平,万物和谐,人心安泰,即为王道。所以《乐论》中曾提出这样的观点:“夫乐者,天地之体,万物之性也。合其体,得其性,则和;离其体,失其性,则乖。”
因此,乐作为一种政治教化的体制,它的规范应该具有绝对普遍性,不能因人因事因地而异,因为这种规范性乃人类伦理生活的基本原理与范式,它绝不是主观任意的,而是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具有先天的绝对性。否则,它就不再是一种公共的体制而只是私人产物了。教化如果变为实现任何个人或人群的利益的工具,便不是教化,而是洗脑了。圣人不是根据自己的意见,而是承袭天道作乐。正如阮籍所说:“昔者圣人之作乐也,将以顺天地之体,成万物之性也。”礼乐乃是“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而不是圣人出于一己之私的发明。
但是,不管怎么说,乐之本质虽然是客观的,它的具体表现却是极为感性的,所以即便是嵇康,也从未否认乐对人情感的巨大作用,“声音和比,感人之最深者也”。但乐不是像大笑或哭泣那样的纯粹私人情感的宣泄;乐是通过感性的方式使人扬弃了自己狭隘的主观性而上升到存在和宇宙的普遍性,达到人生和世界的理想状态,使宇宙人生因此变得完美。
(摘编自张汝伦《论“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