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 上述两个自治领……称为“新自治领”……
第二条第四款 本条中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印度土邦加入任何一个新自治领。
……
第五条 两个新自治领均应由英王陛下各指定一名总督,代表英王陛下治理该自治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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