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它是惟一的法律……对所有的人是共同的、如同教师和统帅的神”“由法律确定的权利是平等的。”“一个理想的国家,是要通过不同因素之间的协调而获得和谐。”
——(古罗马)西塞罗
材料二:罗马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能再满足需要。…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
——摘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三:1834年,英国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它规定:从1835年7月1日起一律停止对济贫院外所有壮年男子的救济,……我们可以看到,新济贫法实际上是对旧有济贫法的一次重大变革与修改,在救济方式、救济对象的确认以及具体的管理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变化。从旧济贫法到吉尔伯特法、斯皮纳姆兰法,政府的救济在不断的宽松,而新济贫法则一反常态,使济贫要求变得严厉起来。
——摘自百度百科